陶某剪断防盗网后,进入赵某家中,盗走电视、电脑等价值18125元的财物。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伙同王某(在逃)在华容县城关镇杏花村西路某居民楼,剪断防盗铝合金后进入被害人赵某的家中,盗得电视、电脑、摄像机、珍珠项链、黄金手链、望远镜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25元。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