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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沙场起纠纷 “股东”强索保证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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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4-03-20 17:39:35 打印 字号: | |
  郭继鸣(化名)也许是个精明的“生意人”,总能找到些不需要投入却能赚钱的门道。但2010年的一次入股沙场,最终让他赔了老本,虽然拿到了另一位股东一万元“押金”,却换来一场牢狱之灾。3月19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郭继鸣是平江县木金乡人,平时在乡里颇为“说得起话”。2010年,郭继鸣和被害人周某等四人商议在平江县木金乡开设一个采沙场。四人口头约定将沙场分为四股,郭继鸣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不需投入现金,周某以一艘采砂船作为投资,亦不投入现金,其余二人以现金出资,周某先期缴纳4000元作为购买采砂船的保证。沙场建设期间,另外两名股东共出资了32000元钱。

当年12月初,采沙场场地开通后,四人到现场查看,并在长寿镇某茶楼商谈采砂船入场事宜。周某表示将按约定购置一艘旧沙船如期入场,但郭继鸣提出异议,要求周某以新的采砂船投资。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周某当场表示将不再投资,要退出沙场股份,并起身离开。郭继鸣见状,立即将周某的车子拦住,强行要求周某交出三万元押金,保证继续来投资,否则不放行,并威胁周某等人“要搞死你”。

无奈之下,周某只好打电话向朋友借了一万元钱,并通过银行汇到郭继鸣的帐户上。汇款到帐后,郭继鸣马上将钱取出,周某才得以离开。2013年4月,郭继鸣被公安机关抓获,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继鸣以暴力、威助的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继鸣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中郭继鸣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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