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很普通的日常琐事和很平常的口角之争,心胸狭隘的曹某某却没有想到息事宁人,而是选择了报复行凶,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汨罗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湘江水域某运输船上因为洗澡一事与庄某某发生争吵,并打了庄某某一拳。事后庄某某喊其朋友严某某一起找到被告人曹某某理论并要求其赔偿医药费3000元,在遭到被告人曹某某的拒绝后,庄某某扬言要喊人打曹某某。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将此事告诉了“七哥”,并请“七哥”出面解决。当天晚上,“七哥”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曹某某他派了手下汪某某带了两个人过来解决此事,见面后汪某某就提出来要教训庄某某和严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并没有反对并将其带到了庄某某和严某某住的房间,汪某某在房间内对庄某某、严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严某某受轻伤、庄某某受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曹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严某某、庄某某各项费用22000元、8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某与汪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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