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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诉医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 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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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3-20 17:40:33 打印 字号: | |

    为解决后续治疗及生存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受害人再次起诉被告医院,要求追加支付新增后续治疗费用。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岳阳市妇幼保健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刘某某后续治疗费用6.3万元。

    20061118日,原告刘某某的母亲吴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因该医院在接产及产后处理过程中,存在未及时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新生儿抢救处理不当、B超检查不及时和观察产程时胎心监护不到位等过失,导致刚出生的刘某某脑瘫的严重后果,经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为二级伤残。原告于20081027日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岳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刘某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134.2万元的4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赔偿款执行完毕后,原告刘某某又住院52天,产生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14.5万元,该笔费用为一审辩论终结后的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追加支付该部分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刘某某在第一次诉讼终结且执行到位后,又因后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要求岳阳市妇幼保健医院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故结合本案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由被告承担40%责任比例以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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