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籍男子温某驾驶小客车,与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人重伤,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该院首起外国人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凌晨2时20分,被告人温某驾驶外地牌照小客车行至本市岳阳楼区青年西路与云梦路十字路口,由东往北右转弯,刚进入云梦路农业银行路段时,与前方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发生致使被害人黄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温某拨打电话120对被害人黄某施救,并随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黄某送至本市爱康医院抢救。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因需要筹集被害人黄某的医疗抢救费用,被告人温某于2013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至今,被告人温某仅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部分医疗费用9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温某持有马来西亚驾驶证,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但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温某在案发后及时对被害人施救,积极配合办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持有马来西亚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