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赔偿款这么快到位,我相信法院就对了,真的谢谢你们!”申请执行人王某感动的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
申请执行人王某在余坪某砖厂上班,2013年9月5日,在从事切小条的工作中,不小心将右手卷入传送带中受伤。经本院调解,砖厂合伙人钟某等赔偿胡某72000元。协议生效后,钟某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
2014年3月3日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上班的砖厂为钟某等四人合伙开办,钟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承办人通过电话做了被执行人钟某半个多小时的工作,钟某最终表示会积极履行义务,并约定了交付履行款的期限。到了约定期限,在执行局钟某当面把赔偿款交给王某,这才出现了上面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