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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遗撒油性物质致人摔伤 保险公司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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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丽莉 吴圣岩  发布时间:2014-03-25 09:55: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车辆遗撒油性物质致人摔伤,保险公司被判不担责,而由六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施某等六人受一家油脂炼化厂委托,从长沙东站某油脂厂将一批柴油和黄泥混合物运输至平江县浯口镇,由于装载措施不当,在沿S207经过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到达浯口镇途中,该六辆车上装载的油性物质沿途大量洒落,致使路面湿滑,李某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过时侧翻在地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因为施某等六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春不负事故的责任。发生事故时,六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并且都在保险期内。李某春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六驾驶人驾驶车辆遗撒油性物质在公共道路上致使李某春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该路段因路面湿滑而摔倒,本案系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原审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当,案由应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六驾驶人驾驶的车辆投保的均是交强险,交强险赔偿的是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而本案中的六驾驶人驾驶的车辆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某等六侵权责任人因装载措施不当,将油性物质遗落公共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过错。本案中,李某春驾驶的摩托车因道路湿滑而侧翻,其损害后果与施某等六侵权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失应由施某等六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施某等六侵权责任人均实施了遗撒油性物质的行为,且每辆车的行为均足以造成事故的发生及全部损害后果,故该六侵权责任人应对李某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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