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被执行人在湖南平江法院主动将一百余万元履行款交给申请执行人,该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结案申请书后,也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股权的查封。
2006年,赖某、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某矿业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以145万元从赖某、李某收购该矿业公司,并约定了违约金,王某在支付部分后便不再履行合同。赖某、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王某支付价款40万元,违约金60万元,并负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于王某在判决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赖某、李某申请一审法院平江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与一审法官对接,将该案在审理阶段就已查封的涉案的某矿业公司王某100%股权的原始资料调出,并了解到王某系一名企业主,完全有履行能力,王某因该公司可能还涉及其他纠纷,现急于将该公司转让,只要法院的查封措施不解除,王某就一定会履行案件。果然,王某在执行过程中,始终都不肯露面,还找各种理由要求法院将其公司解除查封,但执行干警不为所动,要求王某立即履行案件,否则将依法对其股权进行拍卖。在经历了半年之后,王某自知法院在其未履行案件的情况下不会解除其股权的查封,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到法院将涉案的10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了申请人,在其履行完毕后,法院次日就将其股权予以解封。
该起标的达百万元的案件能够在未采取强制手段情况下半年内执结,得益于法院找到了问题的关键,审执有效对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