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正式施行,要求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3月25日 大河网-河南商报)
笔者心中一怔,想起曾经一个老法官操着“塑料”普通话和一外地当事人困难的交谈情景,期间书记员还不时的充当着翻译。法官何尝不也可要求普通话达标?或至少会讲普通话了?
推广普通话是宪法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我国自1965年推广普通话以来,已经历经49年。作为掌握国家审判大权、法律坚实捍卫者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成为推广普通话的重要场所,法官说普通话,亦责无旁贷。
因历史原因,基层法院的一些老法官有从行政机关调入的,有转业军人安置的,有 “以工代干”转正的,没有学过普通话,无可厚非。可对于年轻的法官,可学可提高,应该掌握普通话,甚至要达标。口者,心之门户,智谋皆从之出。讲普通话是法官与当事人搞好交流的迫切需要。法院工作联系千家万户,必然牵涉不少外地当事人,法官不熟练掌握普通话,听不全当事人的意见表达,自身的答疑解惑也将大打折扣,难免产生误解或误会。“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音”, 即使是本地当事人,也可能存在障碍沟通,拿不拢心的距离。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说普通话,是展示自身司法能力的一种体现。出色的口头表达能力,需要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超人的智慧、渊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文化修养。法官不仅要解释法律,还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以及通俗的道理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做出评判,对双方的意见进行说服。
诚然,讲不讲普通话要分场合、分对象。大家都说普通话,法官一个人说方言,那就“土”了。反之,方言是日常的,与群众面对面交谈时,法官只说普通话,那么也会让人感觉别扭!
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机制,对法官讲普通话提出要求,组织系统性培训,全面提升能力,当用之时,我们才能游刃有余,从容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