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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色亲情 来自堂叔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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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研  发布时间:2014-03-31 10:19:28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14年3月20日     

    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绑架     

    案情:由于张兴艳的父亲与堂叔张某勇常年不和,加之自己做生意亏了钱,张兴艳便想绑架堂叔孙子张某某勒索钱财并借以发泄私愤。张兴艳在张某某上学途中,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驾车带走张某某以及与其一同上学的刘某(张某勇孙女)和张某(张某勇堂侄孙女)。因为害怕行迹败露,张兴艳最终将三人残忍杀害,并向堂叔索要赎金90万元。     

    案情回放

亲情冰裂下的恨、欲、罪

    2013年10月30日下午4点43分,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筻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漆市村儿童张某某、刘某、张某在离家上学途中走失。有目击者称曾看到三人上了一辆黑色小轿车。

    10月31日晚11时许,张某某的爷爷张某勇接到一陌生男子打来的勒索电话,要求其准备90万元赎金。通过这通勒索电话,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兴艳。

    11月1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商务会所将张兴艳抓获。此时,三名儿童已经遇害。

    经公安机关审讯,张兴艳对绑架杀害三名儿童并向其家属勒索赎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之后,张兴艳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尸体,指认了作案现场。案件由此告破。

    检察机关指控,岳阳县筻口镇南源村村民张某华与张某勇系堂兄弟,且相邻而居。由于两家为建房风水一事多年闹不和, 张某华之子张兴艳对堂叔张某勇心怀不满。2013年9月,在临湘做烟花炮筒生意亏了钱的张兴艳得知两家因房屋排水问题又发生了争执,便产生绑架堂叔的孙子张某某勒索钱财并发泄私愤的念头。

    2013年10月30日凌晨,为实施绑架计划,张兴艳早早起床驾驶着比亚迪轿车从临湘出发前往岳阳县筻口镇漆市村。在漆市村陆家组附近,张兴艳发现了上学途中的张某某。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刘某与张某某走在一起。张兴艳只得将三人都喊上了车。随后,车子往临湘方向行进。

    上午8时许,当车行至临湘市忠防镇马港村谢垅组无人路段时,张兴艳将张某某单独叫下车,采用掐脖子和用石头砸头部的方式将其杀死,并将尸体扔在旁边一处隐秘的草丛里。

    杀机已起的张兴艳决意将两名女孩一并灭口。他对张某、刘某谎称张某某已回家,并哄骗说要带她们俩出去玩。两个贪玩的孩子欣然答应。当晚21时许,张兴艳带着已经熟睡的张某、刘某返回其在临湘的租住房内,用绳子先后将二人勒死。     

    庭审现场

是否应定性为绑架罪

    2014年3月2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张兴艳出庭受审。法庭为张兴艳指定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关于本案的定性,张兴艳的辩护人提出,张兴艳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要求,而张兴艳的犯罪目的主要是因邻里纠纷而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张兴艳没有采取胁迫的方式,事先准备手机卡也是为了不暴露自己的身份。

    公诉机关指出,本案是事前有预谋、事中有准备、事后有应对的犯罪。张兴艳因做生意亏本,加之与张某勇家有矛盾,于是产生了绑架勒索张某勇孙子的想法。此后,张兴艳临时购买了一张卡,根据电话详单显示,该卡至案发时仅打过一个勒索电话,并且张兴艳还有其他两张手机卡,而这两张电话卡显示与他人多次通话。结合张兴艳的供述,可见其在主观上是为了勒索财物,而且客观上利用了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诱骗三儿童上车,在杀害三人后打电话给被张某某的爷爷。张兴艳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从临时准备手机卡、清早出发、选择偏僻的抛尸地点等来看,张兴艳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上,张兴艳的辩护人表示,张兴艳没有犯罪前科,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合议庭依照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张兴艳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虽然张兴艳有认罪、悔罪表现,但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故对张兴艳予以严惩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在最后陈述时,张兴艳向三名儿童的家属深深地致歉,并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张兴艳自知罪孽深重,向法庭提出请求,希望在自己死后,能够捐献所有的器官。

    合议庭在休庭合议时一致认定张兴艳犯绑架罪应当判处死刑。紧接着,合议庭就此案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0分钟后,本案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

    岳阳中院认为,张兴艳为达到泄愤和勒索钱财的目的,绑架并杀害三名儿童,之后向被害人亲属勒索巨额钱财,犯罪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岳阳中院一审判决张兴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兴艳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亲情犯罪”不容忽视

    世界上,到底什么最美?是浪漫的爱情?还是绚烂的香花?是真挚而又伟大的亲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亲人之间因情感琐事、金钱欲望等原因产生矛盾,进而演变成犯罪案件的情况却时有发生。2013年8月,岳阳中院审结了一起吸毒男弑母案。此案过去仅两个多月,震惊全国的湖南岳阳“10.30”特大绑架杀人案发生,三名儿童死于邻里纠纷、家族积怨。

    有人将“亲情犯罪”称为“亲密暴力”,但是将暴力与杀戮用“亲密”来形容是悲催、残酷的。亲情泯灭、良知丧尽,又何来亲密呢?

    这一次次“亲情犯罪”,不仅酿成了一幕幕让人心碎的悲剧,更是挑战了家庭伦理道德底线。

    “亲情犯罪”的根源到底何在?

    从本案来看,家族矛盾是这起“亲情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根源,“阿堵物”所带来的烦恼亦是根源之一。张兴艳的父亲与堂叔两家经常发生纠纷的事,一次次地刺激着张兴艳敏感、脆弱的神经。在社会消极因素的催化下,做生意失败的张兴艳个人私欲极度膨胀,自我利益无限扩张。由于长期紧张、压抑的心理得不到有效宣泄和化解,张兴艳最终触上了罪恶的暗礁。

    “亲情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更对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由于“亲情犯罪”的特殊性,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业界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无论如何处理,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只有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才能消除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正义性的质疑。

    法官要着眼于社会关系以及家庭伦理关系修复的可能性,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那些具有修复可能性的家庭关系,可以根据罪犯是否真心悔过、家属是否积极赔偿、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因素,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法官亦不能一味地追求轻判,也应避免那些对亲情肆意侵犯的行为被他人所效仿,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此为当严则严。

    惩治与预防“亲情犯罪”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社会问题。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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