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抢劫案,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贺某某,平江县人,1995年5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2013年8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为找时机在汨罗偷点东西,搭乘客车从平江到了汨罗。8月18日零时许,贺某某窜至汨罗市城西北路89号杨某某经营的亚华种业农资店,发现农资店有一间门面的后窗户破烂,便从窗口爬进去,并从厨房拿来一把水果刀将前台柜子的一个抽屉锁撬开,从几个抽屉里盗走10张零星的1元人民币。正在其继续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农资店店主杨某某和其邻居周某某发现,当时杨某某手拿一支手电筒、周某某手持一根木棍冲进了房间并大声喝问被告人,想夺门逃跑的被告人贺某某持一钢制磨刀竿朝杨某某打了过去,杨某某在用左手去挡磨刀竿的过程中被击中了左手手背,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后杨某某和周某某两人将极力反抗的被告人贺某某按倒在地将其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觉,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贺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