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岳法动态
岳阳楼区法院依法严厉惩处打击扒窃犯罪
分享到:
作者:卫洋 蒋浩  发布时间:2014-04-02 08:14:19 打印 字号: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当闭庭的法槌敲响,被押往看守所的马某懊悔不已,他怎会想到,数度进拘留所也未曾让他回头,这次竟然因为干了一桩在他看来毫不起眼的扒窃而沦为阶下之囚。

20131218日,被告人马某窜至岳阳楼区战前路泰和商城出口处作案,将被害人钟某的一台价值121元的充电宝当做手机扒窃走。被告人马某窃取数额虽小,但其行为已构罪,且属累犯,故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自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紧跟法律发展步伐,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己任,进一步加大了惩处打击扒窃犯罪力度,针对扒窃行为,无论其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证据充分,一律入刑作为盗窃罪处罚,不放纵一个罪犯。据了解,该院20122013年度共审结盗窃案件194起,其中扒窃案件60起,占盗窃案件的30.9%,共处罚72名扒窃犯罪人,沉重打击了扒窃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扒窃行为猖獗,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岳阳楼区法院把扒窃犯罪作为日常审判的一个重点来抓,对扒窃行为严厉处罚,做到罪与罚相适应,使心存侥幸的扒窃人员在法律威慑下不敢再犯。”该院刑二庭办案法官介绍道。

据悉,于2011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将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由以往的数额标准和次数标准扩大至扒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类型,这意味着从立法上破除了审判机关从重打击扒窃犯罪的障碍,改变了以往扒窃行为因数额或次数达不到定罪标准而无法定罪量刑的尴尬。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