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安置单位丢失了个人档案,退伍军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50余万元。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诉求被依法驳回。
据原告马某诉称,其本人为复原军人,曾参加对越反击战并受伤致残,于1986年复原,被分配至被告单位岳阳市某银行从事会计工作,1998年因犯错被单位开除。事后,被告因管理不善将马某的个人档案遗失,导致马某的伤残军人身份无法认定,影响了其办理医保、社保,伤残抚恤金等手续,也无法参加其他工作,给马某工作生活造成了一系列困难,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档案遗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于1998年被被告辞退,未及时从被告处取出个人档案,现原、被告均确认该档案已遗失,现原告主张其因遗失档案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但未提交证据及损失计算依据予以证实,无法核实确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在1998年被辞退,应当于2000年以前提起诉讼,原告实际起诉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遂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