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水管渗漏殃及楼下遭邻居索赔,原告叫屈遂一纸将物业管理人告上法庭。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被告岳阳市某单位被判支付陈某赔偿款的80%,即2.3万余元。
原告陈某于2004年-2008年分六次向被告岳阳市某单位支付购房款购得位于四楼房屋一套,2008年6月,陈某的房屋水管发生漏水,陈某及时向被告反映后,由后勤中心派水电维修工更换了水管,并将陈某家门外的进水总阀关闭,事后陈某还用布带将总阀捆住,作为禁用标志。同年11月,原告房屋内的软水管再次漏水,造成三楼住户李某、二楼住户沈某的木地板、书柜、衣柜、墙漆、吊顶等受损。屋外进水总阀被谁开启未能查明。事后,陈某遭其邻居李某、沈某索赔,经协商陈某向李某、沈某共计赔偿了款项2.9万余元。陈某认为被告作为房屋的城建和物业管理单位,使用软水管的材质不合格,维修不到位、管理不严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岳阳市某单位为本案中楼房的实际开发人和物业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3项和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对房屋质量上的瑕疵和物业管理上的疏忽承担责任。在房屋第一次漏水发生并处理完毕后,原告对房屋内的水电设施也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对楼下李某、沈某财产损失的共同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比例,原告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比例。原告陈某经与受害人协商,先行承担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后,向被告追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