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四年前提供劳务受伤延误治疗而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在汨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伤者感叹不已:“四年来,医院医治我的身体伤害,直到今天,法院才算是真正治好了我的心里伤痛!”
原告彭某某今年54岁,是汨罗市沙溪镇一名普通的农民,也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2010年10月,原告受被告刘某某的雇请参与了某某卫生院的旧屋拆除工作。2010年11月5日,在拆除过程中,因旧屋的水泥檩子突然断裂,导致原告从屋顶掉落下来并被断裂的水泥檩子将右腿砸伤。
原告受伤后,被告刘某某将其送往附近的卫生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当时医生诊断彭某某为右根骨骨裂。原告以为受伤部位无大碍,住院两天后便要求回家疗养。期间,被告还将原告带至汨罗市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医生开了一些药物后嘱咐原告继续回家休息。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告的受伤部位不但没有得以好转,反而愈来愈厉害,先后前往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等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刘某某在替原告支付了2000余元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甚至避而不见,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主动与被告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被告拒绝支付医药费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自己怠于治疗而导致伤情加重,而且从原告受伤后至今已有4年多,也不能排除因其他原因导致受伤部位受到二次伤害而加重了病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事至如今,原、被告双方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由于原告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案件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为受害者的原告可能还要面临败诉的风险。为了尽可能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承办法官经过数次的耐心调解,终于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000元,此款由被告在2014年农历年前付清。案件调解完毕后,被告还主动承担了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调解笔录上面签字后,原告长吁了一口气,长达四年的维权之路,今天终于划上了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