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老张骑摩托车与吴某雇请的司机伍某所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老张不幸受伤,住院治疗两个月,伤愈后老张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42490元、医疗费170215元等各项损失合计277637元。日前,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面包车的保险承保公司赔偿185360元,面包车车主吴赔偿14059元,赔偿款中包括误工费30056元。
老张是一个手艺人,虽然已是六十多岁了,但身体健康,在集镇上开店经营丧葬用品的制作、销售。2012年10月4日上午,老张骑着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不料行驶至平江县黄金洞乡猫公石弯道地段时与对向而来的吴某雇请的司机伍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老张当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两个月,伤情经诊断主要为左股骨劲骨折、左股骨骨干骨折、双下颌多发骨折、牙齿缺失,2013年12月9日经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后作出了面包车驾驶者伍某负主要责任、老张负次要责任的结论。出院后,老张多次找面包车老板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差距很大,特别是吴某认为老张已经六十多岁早到了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无奈之下,老张把面包车的车主、驾驶者、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告上法庭。
针对原告的误工费是否应支持的焦点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老张已年满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老张从事个体扎纸行业,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老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劳动,减少了收入,故因考虑误工损失,根据相关标准核计为 30056元,并且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老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94182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老张91178元,车主吴某赔偿老张14059元,面包车驾驶者伍某因是吴某雇请来开车的,赔偿责任应由吴某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