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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内部设立安全互助统筹是否合法
彭格辉诉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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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娅利  发布时间:2014-04-11 09:26: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汨罗市人民法院(2013)汨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彭格辉,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农,住汨罗市弼时镇唐家桥村唐家桥组7号。

  委托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杜留庭,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住河南省尉氏县洧川镇政府院。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南段40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晓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地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鲁红超,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住河南省长葛市董村镇大鲁村90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3日20时10分,被告杜留庭驾驶豫K27565重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80公里处,因遇险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与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搭乘任玉霞的未悬挂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尾随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任玉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汨公交认字(2013)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留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格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任玉霞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格辉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1天,用去门诊费3239.6元、医药费62789.6元,共计66029.2元。2013年3月19日,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接受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弼时中队的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13年6月4日作出民声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3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彭格辉因交通事故致轻伤、拾级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凭据审核认定,预估后续治疗费12000元(包括以后颅脑外伤及双眼视N挫伤的康复治疗费用),医疗终结时间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住院期间计算陪护壹人。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4月5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豫K27565重型厢式货车系被告鲁红超2011年3月份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分期付款期间至2013年3月30日止。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是被告鲁红超。被告杜留庭系被告鲁红超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参加了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安全互助,缴纳了互助费1128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杜留庭给付了原告现金58000元,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等其余费用。

  【案件焦点】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鲁红超为豫K27565重型厢式货车参加了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车辆安全互助,该车辆安全互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保险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被告鲁红超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法官后语】

  关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则是指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案中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开展的内部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保险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工作职则是对公司内部的车辆进行交通运输管理,并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或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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