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系四川人,2010年背井离乡来到湖南平江经营一家砖厂,因经营不善导致砖厂不断亏损,魏某与合伙人竟心生邪念,频频打起客户主意,骗取多名客户定金逃离平江。近日,湖南平江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魏某自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与肖某(已判决)合伙经营砖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欠下多名买砖者的定金和工人工资。2012年8月5日,被告人魏某与肖某预谋骗取一笔买砖者的定金后逃跑。之后肖某主动找到被害人陈某,以资金周转困难、订砖价格每口便宜2分的理由骗取陈某订砖预付款13000元;当天晚上,另外一名被害人王某找到肖某订砖时,肖某隐瞒要逃跑的事实,又接受了王某的订砖预付款8100元。2012年8月7日,被告人魏某、肖某携带所骗取的21100元现金逃离平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