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随意殴打被害人张甲、张乙和彭某,并致被害人张乙轻伤。其中, 7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华容县注滋口镇邓某经营的饭馆里吃饭时,看到被害人张乙来该饭馆收潲水,即对张乙叫嚷了几声,张乙知道李某是聋哑人,便对李某打手势,意思是要李某不要嚷嚷,被告人李某见状,以为张乙是在打手势骂他,便拿起一个饭碗砸了张乙的头顶部一下,致其头顶出血。之后,李某又打了张乙的胸口3拳,经邓某等人劝阻,李某才住手,然后扬长而去。经鉴定,张乙被殴打致“头皮裂创,左侧第4、5肋骨骨折”,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来自县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手语老师为其翻译。为了方便李某“听懂”庭审,法官尽量放慢语速,遇到专业法律术语,法官会向手语老师详细解释,以便更好地向聋哑被告人进行翻译。在手语翻译老师的协助下,庭审整个过程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实现了零距离沟通,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