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领导干部,对法院责令的“报告财产令”置若罔闻,最终受到法律惩戒。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某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对拒不报告财产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
该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易某与被执行人某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租赁合同一案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如未履行则必须在3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某商务局副局长兼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接到通知后,拒绝履行判决,也不报告财产。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该院作出对彭某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实施了拘留。彭某被拘留后,在上级领导和法院的教育下,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对执行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担保。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目前,法院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所有的执行案件都会向被执行人发放“财产报告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