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损害财产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表示接受调解,再无争议。
据了解,汨罗市饮食服务公司将其所有的振兴大厦一楼相邻的3、4号门面间开,黄某承租了其3号门面用于开办“夏*之秀”服装店,杨某承租了4号门面用于开办“胡*树”服装店。2012年12月23日,“胡*树”服装店发生火灾,因3、4号门面间的间墙系木质碎粒板,火灾蔓延至“夏*之秀”服装店,将店内的服装及电脑、空调等其他物品烧毁。事后,因对火灾损失的赔偿协商不成,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杨某、汨罗市饮食服务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09150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民三庭在接到案子后,为查明案情,不辞辛劳,多次赴服装店实地查看情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杨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75700元,由汨罗市饮食服务公司赔偿黄某损失47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