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联合村干部、委托代理人掌握重要线索信息、细心疏导等手段,从而成功促成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六旬老赖支付赔偿款,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12年1月,谢某驾驶小车与相对方向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会车,同方向吕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申请执行人吕乙)超前面小车时,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再与小车相撞,导致三车受损、吕甲、吕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华容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吕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乙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吕乙左股骨髁上及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十级伤残。于是,吕乙将谢某、徐某、吕甲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吕甲、谢某、徐某分别按70%、15%、15%赔偿。
但被申请执行人徐某认为,吕甲属无证驾驶,说明吕甲驾驶技术未过关,吕甲又系超车,故吕甲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乙乘坐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明知有危险,故吕乙本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拒绝支付赔偿款。
该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对六旬的徐某耐心讲述法理和情理,于情,徐某和吕乙双方原本是多年邻里,抬头不见低头见;于法,申请执行人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不主动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最终将一度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变成互利双赢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