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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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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4-04-22 16:18: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11月,原告购买了一套房子,目前市场价已高达上50-60万元。20102月,原告为了向被告借款10万元,他们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公证,公证委托书载明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包括代为出售该房产等”。原告原本以为,办理公证委托只是一个手续,以便让债权人安心借钱。但他没想到,自己只借了10万元,到最后房子竟然被债权人拿去卖掉了,而且还是以20万元的价格贱卖。凭借原告自己签过字的公证书,20113月,买房人小王拿到了该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此时,原告还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并不知情,可产权却已经成了别人的。2013年原告发现自己房子被卖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被告与小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观点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买卖有明显欺诈嫌疑。

  观点二:《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是根据原告公证委托书载明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包括代为出售该房产等”办理的,是合法有效的。

  评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支持观点一,因为,买房人小王辩解说,他购买讼争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并非恶意串通。不过,关于购房过程,小王的解释却是漏洞百出,不合常理。他说,曾去现场看房一次,不过居住何人“没有看清楚”,卫生间“大概有两个”,就连是否有装修,他也说“不清楚”。买房不看房,竟然说不清房子是否装修,也不知道卫生间有几个,这不合常理;更重要的是,买房人小王说他已全部交清了房款,被告也按约定给他办理了房产证,但双方也不约定逾期交房如何处理,即使过了交房时间,买方也不主张收房,这也明显有悖常理。可见,本案的被告与买房人恶意串通行为非常明显,当然,本案如果造假者心思再细一点,没有那二个疑点,恐怕法院也无法认定合同无效,房子就要归买房人小王了。在民间借贷中,很少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而且,有的当事人只要当时能借到钱,什么条件都答应对方,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很多时候,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对双方都有很大隐患。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这种委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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