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李建(化名)利用夜幕掩护,将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车窗砸碎,随之盗窃财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李建采取砸坏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盗窃作案6次,其中2次未遂,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130元。具体事实:2013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华容县城关镇港西路水利采石厂家属院内,盗走邓宏车内装有身份证和现金7200元的手提包。2013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华容宾馆附近,砸碎刘成的车窗玻璃后,未盗到财物。2013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华容县城关镇城北路“金利来”店门前,砸碎陆福的车窗玻璃后,未盗到财物。2013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华容县城关镇工农桥银宇金都小区,盗走王杰车内价值790元的二条香烟。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华容县城关镇桥西路城关地税分局家属院内,盗走胡莲车内价值100元的二包香烟。2013年9月12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华容县城关镇城北路“馨悦宾馆”旁,盗得孟岗车内40元现金后,继续寻找财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华容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建因家庭疏于管教,过早辍学,染上社会不良习气,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经法庭教育,被告人李建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在第2、3笔盗窃中,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