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中院民一庭通过庭前耐心细致的工作,调解了一起涉及盲人的合同纠纷上诉案。
刘岳明系盲人,2012年其与刘荣华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华装修其房屋。包干价款为50000元。装修过程中,刘岳明了解到已装修的木制衣柜、壁柜等所用的木制板材属于“三无”产品,双方多次协商,并经岳阳市装修管理办公室调解未果。刘岳明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岳阳楼区法院判决刘荣华赔偿损失14000元,并终止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该判决生效后,刘荣华认为刘岳明尚欠其工程款14000元,不肯履行判决并提起诉讼,要求刘岳明支付装修余款14000元。岳阳楼区法院判决由刘岳明支付刘荣华工程款8070元。
宣判后,刘岳明认为其不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刘岳明又双目失明,重度残疾,行动不便,如强行判决,不仅难以执行而且很有可能增加一起涉诉信访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多做调解工作。经多次沟通,说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由刘荣华支付刘岳明人民币7000元,刘岳明自愿放弃要求刘荣华赔偿损失的协议。
该案的调解,既解决了两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又减轻了盲人刘岳明的诉累,免除了其后顾之忧,还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