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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随母姓惹发纠纷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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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君龙  发布时间:2014-04-28 11:32:36 打印 字号: | |
  因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将婚生子随母姓,导致双方家庭引起家庭矛盾,男方拒绝支付小孩生活开支,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华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许离婚。

  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1月生育一个可爱的儿子。一直到小孩上户前,夫妻感情尚好。因原告只有三姐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婚生子落户在娘家并随母姓,加之被告系独生子,这一行为引起了被告及其家庭的强烈反对,并自知道这一消息后,双方家庭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并断绝了来往,被告也自此未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用。2014年3月6日,原告肖某以被告张某自婚生子出生后未尽父亲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小孩、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经查明,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导致发生家庭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婚生子上户引起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在未能与丈夫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将儿子随母姓并将户籍上的娘家,对家庭矛盾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被告张某在家庭矛盾发生后,不积极沟通解决,而采取不抚养子女的方式处理使矛盾加剧,亦具有过错。夫妻之间在处理日常事务中应相互沟通,尤其在涉及子女上户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时更应相互商量、相互尊重,只要双方能处理好已经发生的矛盾并在以便的生活中遇事多商量、多沟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情系家庭,在判决后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在发放判决书时法院特意要求原、被告父母到庭,劝导被告家庭“子女一定要随父姓也是封建思想”,告知原、被告“单独家庭可以生育第二胎”,并且子女登记以后也可以改姓,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先维持婚生子姓名现状,等生育二胎后再决定子女跟谁姓,双方家庭握手言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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