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22万 追债男子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4-04-28 11:33:10 打印 字号: | |

陆某因欠李某20余万元无力偿还,便向李某提出由其使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交由李某套现以抵还债务。为了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借款,李某也没多想就满口答应了。最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20093月份,李某分别向同事马某、付某等人借了4张身份证谎称用于宾馆住宿登记,陆某也从朋友处借来2张身份证。借到身份证后,陆某向交通银行岳阳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务员信用卡,从该公司领取6张交通银行申请表及公务员在职在编人员清单。陆某在公务员在职在编人员清单上虚构马某、付某等6人系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各级别干部,并在该清单上加盖其私刻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印章,并请他人冒充上述六位人员填写交通银行公务卡申请书。最终陆某凭虚假资料成功申领了6张公务员信用卡,并将卡激活后将其中的5张交给李某。

20093月至5月,李某利用POS消费和ATM取现的方式进行透支,分别从5张信用卡透支套取现金人民币223799元。李某将其中的2万元给了陆某,另外203799元用于抵扣陆某所欠的个人债务。信用卡账单到账后经银行多次催讨,陆某和李某无力归还。20098月,交通银行岳阳分行向公安局报案。20105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5月、8月,被告人李某分别向交通银行退赔134000元、70000元,共计退赔20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陆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