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刚满十八岁的刘某还是一名在校高中生,正是青春灿烂的年纪,却因年少懵懂,结伙抢劫,误入犯罪歧途。四年后,在外东躲西藏的刘某被抓获归案,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审判。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抢劫案进行了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9年9月26日晚,刘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已判决)、凌某商议抢劫他人摩托车,具体分工由刘某、凌某去寻找出租摩托车,并将其带至平江桃花岛,李某与朱某在路边等候。分工完后,刘某和凌某便在三阳街红绿灯处租乘了被害人钟某的摩托车,并谎称要去桃花岛。被害人钟某遂载着刘某和凌某前往目的地,当行至桃花岛上坡处时,坐在摩托车后的刘某以及凌某看到在路边等候的李某和朱某,就叫钟某停车。钟某停车后,刘某和朱某、李某、凌某便用双节棍、石头将被害人钟某打翻在地,钟某大声呼救,而此时附近房屋的灯亮了,四人见状立即逃窜 案发后,经平江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钟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刘某被抓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事先商议、分工,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事先有商议和具体分工,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刘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年仅18岁,正是莽撞冲动的年纪,案发后,刘某外逃长达四年,四处躲藏的日子让刘某尝尽苦头。庭审时,刘某终于悔悟:自己做错的事情最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犯罪更是逃不脱法律的追究!希望刘某能好好改造,日后以全新的面目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