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滚某、陆某非法狩猎一案,并予以当庭宣判,判处滚某、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至2013年10月14日,滚某、陆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间,采用丝网、音箱、诱捕器等禁猎工具非法捕获野生鸟类2127只,获利人民币1482.6元。其中,被告人滚某非法捕获鸟类1268只,非法获利人民币820.4元;陆某非法捕获野生鸟类859只,非法获利人民币66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滚某、陆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域采用非法狩猎手段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滚某、陆某在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一贯表现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