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男子余某不满同居女友苏某提出分手,对苏某拳脚相加致其伤残。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余某与苏某原系同居关系。2013年12月6日,俩人因同居分手等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余某将苏某按倒在地,恶狠狠地挥起拳头打向苏某头部、眼部,不待苏某爬起,随后又用脚踢向苏某背部、腰部,苏某顿时被打得鼻青脸肿,浑身疼痛难忍。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因钝性暴力致左眼部软组织受伤,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