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14时许,年逾七旬的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方便清理自家鱼池的排水沟,不顾天干物燥,将沟边的杂草点燃,火借风势迅速蔓延至附近某林场,引发森林火灾,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近三个小时才将山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06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0968元。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随意点燃杂草,导致发生过火有林面积超过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的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