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从民诉法“着重调解”原则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实施,对审理民事案件都起到了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我深深的体会到运用民事调解原则审理民事案件不是通过程序走过场,而是要从思想上、执法理念方面充分认识民事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及意义,从而使我们能够最大限度的及时彻底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节约诉讼成本、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调解方法的应用是关键,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就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如:岳阳县信用联社与岳阳县教育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岳阳县教育局向岳阳县信用联社贷款100万元,到期后经信用联社多次催讨但拒不还款,2013年,岳阳县教育局无奈将岳阳县教育局起诉到本院。在向被告送达时,我看到局长办公室人很多,忙于接待,就没有急于亮明身份,而是耐心等候,待全部接待完毕后,向其说明了来意,和缓委婉提出俩单位主要领导见面谈谈,解决问题,没必要对簿公堂的意见。局长欣然接受,后我又积极组织双方主要领导面谈,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双方都满意而归。对于该案的调解心得是,善于观察,审时度势,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心态,把握火候,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注意说话的态度和分寸,既让当事人知晓利害,明确自己的责任,也给足当事人面子,促使当事人心情愉悦的接受调解建议,主动履行。
在审判实践中,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涉及群体的案件,也可采用巡回办案的调解方法,到实地和村民家里调解纠纷,对存在的问题也可借助基层司法所联动协助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告知举证责任,或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调解。
对一部分在审理中调解难以实现的案件,待合议庭、审委会作出决议后,以决议的结果再做调解工作,以判促调,仍然可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对调解无效,及时判决的案件,也可以采用判后答疑的方法,通过判后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疏导思想,统一认识、打消顾虑,也同样可以实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