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胥某开始在荣湾镇承包鱼塘养鱼。2013年8月21日晚,突降暴雨,鱼塘堤坝被冲垮,塘水连同鱼塘内的鱼顺着缺口全部冲出了鱼塘。
2012年7月,岳阳县城关镇政府在胥某承包的鱼塘旁边挖沟用于防汛,汛期过后对所挖沟进行了回填。回填是不是对堤坝的稳固产生影响?胥某实地查看后将岳阳县城关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本案在立案阶段就引起荣家湾法庭的高度注意。为了解案情,法庭多次实地查看,多角度、多方位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庭审中,法官耐心地听取当事人、证人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然而胥某于本案,要证实岳阳县城关镇政府挖沟防汛及对所挖沟进行回填及与鱼塘堤坝垮塌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己的实际损失,必须经过鉴定程序等复杂的证明过程。城关镇政府考虑到胥某的实际损失,主动提出赔偿一定金额。胥某也逐渐明白自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城关镇政府赔偿胥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当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