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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步回家嫌路远 盗窃摩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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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4-05-12 08:29:15 打印 字号: | |

“憨巴”的意思是痴傻,“憨巴”做事多是吃亏不讨好,一般不会逾越法律的底线。被当地群众称为“憨巴”的被告人李某某,徒步回家嫌路远,竟盗窃一台摩托车骑行回家。最近,岳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10296点多,家住岳阳县步仙乡狮山村的被告人李某某想找狱友刘某某玩耍,于是,搭车、步行,几经辗转,于当日上午9时赶到了岳阳县甘田乡羊楼村狱友刘某某家。由于刘某某的母亲认为李某某吸毒,不是好人,便将被告人李某某赶出家门。此时,被告人李某某身无分文,只好步行回家。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徒步至伞坝村伞坝桥附近休息时,见回家的路还有蛮远,想起途经伞坝村老屋组路边一栋正在新建的住房内有几台摩托车,便心生盗取摩托车回家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李某某返回正在新建的住房旁,从屋前的脚手架进入堂屋,将停放在右侧卧室门口的一台红色达飞尔牌两轮摩托车盗走。201310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盗窃的摩托车来到岳阳市五里牌和一宾馆附近,将摩托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摩托车出租司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40元。

像这样逾越法律底线的傻事,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也做了一件。20128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黄某某家住宿时,黄某某要被告人李某某将其邻居家的耕牛偷到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卖掉,并许诺事成后分一百元给他。如此得不偿失的事,其他人想都不想会一口拒绝,但被告人李某某当晚就将黄某某邻居家的耕牛盗至新墙镇十二公里。次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出售该牛时,由于要价太低遭到贩牛人的盘问,被告人李某某当即丢下该牛逃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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