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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爱叫作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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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华平  发布时间:2014-05-12 08:29:24 打印 字号: | |
  一个多世纪前的俄国大文豪列夫·托尔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妮娜》中有句不朽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不少人对这句话都耳熟能详。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要办理数量众多的婚姻案件,要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对这句话的感受也更为真切。

  笔者最近处理了两件离婚案件。两个家庭都遭遇了不幸变故,配偶中的一方患了重大疾病,夫妻缘份也走到尽头,两个家庭都面临着解体,但两件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两件案件为托翁的这句话再次做了印证和注解。

  第一件案件中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双方均系再婚,两人均已年近半百。再婚登记之前,两人已同居将近十年,不可谓不了解。两人组建家庭实属不易,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份,共度余生安享晚年。可惜天公不作美,两人婚后不久,被告即查出患有乳腺癌,这对双方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然而,双方没有经受住这场考验,婚姻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还在被告治病期间,原告就与第三者关系暧昧,在感情的迷途中乐不思蜀。

  被告出院不久,原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理所当然的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并未回心转意,两人感情并未改善,相反的更趋剑拔弩张。时隔一年,原告再次毅然决然的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见婚姻已无法挽回,同意离婚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原告补偿100000元人民币的离婚条件,其理由有三:一是被告身患重病,随时有复发可能,原告应尽扶养义务;二是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120000元的小产权房;三是原告对婚姻不忠,应对被告予以损害赔偿。

  为了财产,双方争执呈现白热化.男人不再绅士,女人不再优雅,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相互攻讦,矛盾更加尖锐,昔日的恩爱早已荡然无存。

  鉴于本案所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的私人开发的房屋,原、被告也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支持此类房屋上市流通,对此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对该房屋不宜判决归谁所有,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调解或判决由一方占有、使用该房屋,并给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截至本文发表之前,笔者仍在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第二件案件中原告熊某与段某系原配夫妻,双方婚后近十年未生育子女,但夫妻两人感情却一直较好。可惜上天同样没有眷顾这对恩爱夫妻,2012年,原告被确诊患有尿毒症,每年需要大额医疗费用。为了支撑这个家,被告选择了外出打工,双方的婚姻这才名存实亡。熊某一边承受着病痛的折磨,一边思考着自己的婚姻:自己患有重病,不能带给段某任何幸福,而段某还年轻,自己不能耽误人家,与其维系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不如离婚,这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慎重考虑之后,熊某将一纸诉状递交给了法院。段某在外地收到法院寄交的诉状后,寄回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尽管对这段婚姻有诸多不舍,但理性思考之后,她还是选择了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婚后并未积累多少财富,惟一的共同财产就是一套房屋,被告爽快的放弃了要求分割房产的权利。

  这件案件因为原、被告双方的豁达大度而不费周折的圆满妥善的得以结案。离婚对原、被告双方所带来的伤害也减少到了最低程度。本案中的段某实在值得嘉许,在无奈的割舍这段感情的同时,没有世俗物质女的锱铢必较,而是大方的将双方辛苦攒钱所建房屋留给原告,这对重病中的熊某无疑是一种莫大的心灵慰藉。熊某自知人生注定将提前谢幕,亦将生死看透,珍惜双方十年的感情,明白爱不是占有,当自己不能给爱人带来幸福时,不如放手,给对方以前途与空间,也留给自己一份美好。就象一首歌所唱的那样“有一种爱叫做放手,为爱放弃天长地久,我们相守若让你付出所有,让真爱带我走……”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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