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甘某等4人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至3万不等,共判罚金7万元。这是该院四月下旬以来第二次重拳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等4人于2013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持猎枪窜至临湘市定湖镇定湖村的山上捕杀野生小鸟98只。12月27日18时许,4被告人在返回湖北崇阳县家乡途中被临湘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抓获。其中山鸠96只、黑水鸭1只、喜鹊1只,均为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等4人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想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甘某等4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均无前科,遂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