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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法院首例适用裁定对审理程序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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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艳辉  发布时间:2014-05-14 20:00:33 打印 字号: | |

 

5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人民法庭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一份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了当事人。据悉这是该院首例以裁定的形式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在审理原告李某元、高某龙、任某荣、高某?F、高某林与被告汤某浪、某保险公司君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将民事裁定书与开庭传票一并送达当事人。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只需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即可,任意性强。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必须通过裁定形式,程序上更严谨,有力地增强了司法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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