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杨某在被告某漂流公司漂流时受伤,原告杨某在受伤后向漂流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向漂流公司所在地的平江法院起诉。
2013年7月,原告杨某与亲友到被告某漂流公司去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原告乘坐的漂流艇与其他漂流艇相撞,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调整时,不慎漂流艇翻船,原告及妻子落入水中,从十多米的落差峡谷随水冲到谷底,身体被岩石碰撞,造成原告夫妇受伤,杨某与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杨某在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但漂流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赔偿要求过高而未能达成协议,杨某无奈之下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漂流公司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7万余元。
因被告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平江法院依照证据认真计算了杨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保险合同判决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因漂流造成的损失4.7万余元,由被告某漂流公司赔偿杨某保险外损失1.6万余元。在判决后,保险公司与漂流公司主动将案款履行。
杨某在消费时受伤,遭受的损失却要在大半年后通过诉讼才能得到赔偿,漂流公司的所作所为难免让消费者心寒。另外,出外游玩,应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以免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