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得人恩惠,不思回报,反而见财起意实施偷盗,最终难免法律惩罚。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年过六旬的邹某某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前往亲戚家做客,途经李某某家时在其家休息。在李某某外出帮邹某某买东西期间,邹某某上厕所时发现了李某某家的两叠现金,便用随身携带的袋子装好后离开了李某某家。李某某回到家中,发现邹某某离开了,4800元现金也丢失,于是,急忙委托他人帮忙寻找邹某某。不久,李某某等人找到邹某某,邹某某当即也将钱如数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800元,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所盗赃款已当即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