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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钱不还 连累朋友担保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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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14-05-16 08:36:36 打印 字号: | |
  因逾期未能按时偿还拖欠银行的贷款,还拖累了朋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近日岳阳屈原管理区人民审理终结该案。

  2012年,屈原农行支行(原告)与张志诚(被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为五万元;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张志诚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吴修细(被告)为张志诚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张志诚即从农行支行借款5万元,后归还。不久,张志诚再次向农行支行借款5万元,期限一年,正常利率为9.00%,逾期利率为11.70%。农行支行于当日将5万元款项打入了合同约定的账户。张志诚将钱取出后,逾期未归还。农行支行分别向张志诚、吴修细发出了贷款催收函,并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

  该院认为,《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农行支行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张志诚并未按期归还贷款,是为违约,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农行支支行要求被告张志诚清偿5万元贷款本金与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修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在合同的签订中有受到欺诈、胁迫等行为,其应对被告张志诚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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