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杰,外号“水亮”,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判决前住龙山县召市镇瓦房村1组。因犯强奸罪,经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肖杰,家中有母亲张桃英,现年44岁,农民,住龙山县召市镇瓦房村1组,家庭经济较困难。
罪犯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牢以来,在管教干警的耐心教导下,我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我服从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厉,加速改造,感谢政府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肖杰,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2.5分。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肖杰服刑期间除2012年12月因打架被扣3分外,再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肖杰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星光,绰号“星伢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向家镇向家村282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长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以(2010)长中刑一终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9)长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彭星光的定罪量刑。2010年12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星光,家中有母亲林令,48岁,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向家镇向家村282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彭星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星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年纪轻轻就犯下了重罪,给国家和社会、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之所以走上了这条路是因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偏移,以致于一步步滑向了罪恶的深渊。我衷心的感谢政府对我的挽救之情,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并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励,加速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星光,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星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2年下半年行为规范竞赛获三等奖,获奖励分3分;2013年三季度行为规范竞赛获奖,获奖励分1分;2013年上半年、下半年均被评为“优秀勤杂犯”,共获奖励分6分;2012年12月、2013年2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2月,担任医务犯,确保无责任事故发生,共获奖励分28分;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星光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星光虽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星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一山,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广州荔湾路开创世纪KTV娱乐城总监,无前科,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鲇鱼套4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4月25日以(2008)哈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2009年4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于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一山,家中母亲邓冬阳,现年72岁,退休;女儿刘珊琦,现年17岁,均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鲇鱼套4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刘一山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分,折合记大功、小功各壹次,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一山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用辛勤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上的污垢,自觉接受政府的惩罚和教育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合理公正的,定罪量刑也是适当的,我绝对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厉,加速改造,感谢政府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一山,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3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一山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2年3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1月,担任勤杂犯,共获奖励分40分;2012年行为规范竞赛获二等奖,获奖励分4分;2013年一季度行为规范竞赛获三等奖,获奖励分1分;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一山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一山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一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付立波,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判决前住岳阳县饶村乡饶村村槐花村民组3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2012年2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付立波,家中有妻子李三玲,现年27岁,农民;女儿付彬艳,现年8岁,学生,均住岳阳县饶村乡饶村村槐花村民组31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付立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付立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的犯罪给国家和社会、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走上这条路是因为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以致于一步步滑向了罪的深渊。我衷心的感谢政府对我的耐心教育和挽救之情,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厉,加速改造,感谢政府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付立波,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付立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付立波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付立波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立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范文博,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判决前住华容县治河渡镇下高村9组022号。因犯盗窃罪,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雨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12年5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范文博,家中有父亲范楚德,现年48岁,农民;母亲何秋英,现年47岁,农民,均住华容县治河渡镇下高村9组022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范文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8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2.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范文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用辛勤的劳动汗水来洗刷心灵上的污垢,自觉接受政府的惩罚和教育,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也是适当的,我绝对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厉,加速改造,感谢政府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范文博,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2.8分。如2013年在《春风报》发表3篇文章,共获奖励分0.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范文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3年2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5.5分;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范文博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范文博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其父母务农为生,母亲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病,卧病在床,家庭没有生活经济来源,难以维持生计。此附有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范文博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文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戴祖球,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无前科,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诚社区居委会新屋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戴祖球,家中有父亲戴宜保,现年63岁,农民;母亲万秀桃,现年62岁,农民,均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岳城村枫桥社区,家庭经济较困难。
罪犯戴祖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戴祖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年纪轻轻就犯下重罪,给国家和社会、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走上这条道路是因为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偏移,以致于一步步滑向了罪恶的深渊。我衷心的感谢政府对我的耐心教育和挽救之情,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厉,加速改造,感谢政府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戴祖球,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戴祖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2013年5月至12月担任勤杂犯,尽职尽责,无责任事故发生,获奖励分16分;2013年三季度在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竞赛中获奖,获奖励分1分;被评为2013年下半年“优秀勤杂犯”,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戴祖球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戴祖球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祖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佳,又名彭佳,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兴湘市场对面,无前科。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21日以(2011)湘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1年12月调入茶陵监狱服刑,后于2012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佳,家中有母亲彭伍诚,现年55岁,无业,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兴湘市场对面,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何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5分,折合记大功、小功、表扬各壹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的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服刑以来,通过监狱人民警官的长期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我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十分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衷心感谢政府对我的耐心教育和挽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再接再厉,加速改造,感谢政府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佳,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1年四季度监管评比获二等奖,获奖励分1分;2011年因该犯所在监区全年无事故,获奖励分1分;2012年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5分;2013年一季度、三季度行为规范竞赛获奖,共获奖励分3分;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勤杂犯”,获奖励分3分;2013年1月至11月、2014年1月至2月,担任勤杂犯,确保无责任事故发生,共获奖励分26分;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何佳在服刑期间,无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何佳的母亲离婚多年,目前独居在家,生活无人照顾,急需其回家承担起家庭责任。此附有其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何佳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何佳家庭原因,有当地司法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裁定书下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叶沛民,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广州市天成路80号之三地下。曾因打架伤人于1980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贩卖毒品罪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的公诉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核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2年11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新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5年5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新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5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止;于2008年1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农三法刑执字第2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止;于2009年12月23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于2011年5月2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9日止;于2012年9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0年10月23日投入广东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叶沛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叶沛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深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叶沛民,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共获奖励分117.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叶沛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担任监区安全员期间全年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叶沛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叶沛民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沛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叶沛民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叶沛民,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广州市天成路80号之三地下,曾因打架伤人于1980年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0月23日投入广东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于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叶沛民,因贩卖毒品罪,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的公诉,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核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2年11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新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5年5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新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5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止;于2008年1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农三法刑执字第2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止;于2009年12月23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于2011年5月2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9日止;于2012年9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0年10月23日投入广东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于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叶沛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叶沛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深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叶沛民,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共获奖励分117.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叶沛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3年担任监区安全员期间全年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叶沛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叶沛民犯贩卖毒品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沛民减去有期徒刑 年 个月。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云章,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桥西新村34号。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1年10月24日以(2001)岳楼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1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于2001年11月22日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7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岳中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2005年2月因病保外就医一年,2007年1月又因病保外就医一年,2009年12月被岳阳监狱收监,2010年1月28日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被押回重审,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0)楼刑一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因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刑期计算有误,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岳中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1年11月22日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在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
罪犯陈云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云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政府干部的帮助和教育,能深深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能自觉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警官的管理,接受政府干部的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懂得了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与汗水洗涮灵魂,才能做一个社会上的新人。”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云章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1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云章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云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积极改造无扣1分以上典型违纪行为。
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陈云章经岳阳监狱医院罪犯保外就医医学小组鉴定,患有1.双肾多发性结石并右肾积水,2.双深囊肿,3.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参照(司法【1900】247)附件1《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湘司发[2013]3号)附件1第五项第4条之标准属于病犯。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章犯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陈云章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陈云章,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岳阳楼区桥西新村34号。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1年11月22日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陈云章,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1年10月24日以(2001)岳楼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1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于2001年11月22日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7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岳中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2005年2月因病保外就医一年,2007年1月又因病保外就医一年,2009年12月被岳阳监狱收监,2010年1月28日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被押回重审,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0)楼刑一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因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刑期计算有误,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岳中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1年11月22日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罪犯陈云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陈云章减去有期徒刑 年 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陈云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云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政府干部的帮助和教育,能深深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能自觉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警官的管理,接受政府干部的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懂得了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与汗水洗涮灵魂,才能做一个社会上的新人。”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云章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1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云章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云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陈云章经岳阳监狱医院罪犯保外就医医学小组鉴定,患有1.双肾多发性结石并右肾积水,2.双深囊肿,3.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参照(司法【1900】247)附件1《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湘司发[2013]3号)附件1第五项第4条之标准属于病犯。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陈云章犯虽犯抢劫、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章减去有期徒刑 年 月
主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