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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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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18:3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易超,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北港村杨家组。2007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2月7日以(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7年6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9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2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1年9月3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7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易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易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深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易超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易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度改造中,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3年第1季度勤杂犯会操比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上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四季度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竞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下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监区值班犯期间,实现“四无”奖奖励分30分;在2013年度改造中,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易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易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易超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易超,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北港村杨家组。2007年9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易超,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2月7日以(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7年6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9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2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1年9月3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7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罪犯易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易超减去有期徒刑 年 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易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易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深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易超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易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度改造中,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3年第1季度勤杂犯会操比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上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四季度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竞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下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监区值班犯期间,实现“四无”奖奖励分30分;在2013年度改造中,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易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易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超减去有期徒刑  年 月。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忠,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无业,判决前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轩辕殿巷2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于2012年9月3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袁忠,家中有母亲虢觉英,72岁,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

轩辕殿巷27号,加上其母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无儿女在身边照顾,加之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陷入非常困顿的境地。

罪犯袁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2年11月《春风报》刊稿一篇,奖奖励分0.4分;在2012年12月15日、30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5篇,奖奖励分1.5分;在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报道员,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15日、2月15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3篇,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5月15日、5月30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2篇,奖奖励分0.8分;在2013年7月15日、8月30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2篇,奖奖励分0.8分;在2013年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30日在《春风报》刊稿三篇,奖奖励分1分;在2014年的《爱心洒狱园 高墙育新魂》心理健康教育征文中获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袁忠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忠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担任监区安全员期间,全年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忠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袁忠母亲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无儿女在身边照顾,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以上情况有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轩辕殿社区居委会,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通泰街派出所,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袁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袁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矫正管理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袁忠假释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袁忠,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无业,判决前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轩辕殿巷27号。2012年9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袁忠,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于2012年9月3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袁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要求对罪犯袁忠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袁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2年11月《春风报》刊稿一篇,奖奖励分0.4分;在2012年12月15日、30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5篇,奖奖励分1.5分;在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报道员,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15日、2月15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3篇,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5月15日、5月30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2篇,奖奖励分0.8分;在2013年7月15日、8月30日在岳阳监狱举办的《春风报》刊稿2篇,奖奖励分0.8分;在2013年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30日在《春风报》刊稿三篇,奖奖励分1分;在2014年的《爱心洒狱园 高墙育新魂》心理健康教育征文中获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袁忠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忠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担任监区安全员期间,全年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忠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罪犯袁忠母亲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无儿女在身边照顾,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以上情况有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轩辕殿社区居委会,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通泰街派出所,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证明在卷。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袁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袁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矫正管理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赵军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南山乡青山村。2005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4月26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5年12月22日投入广东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5月25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4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4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11年8月15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益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3年1月24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益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3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本次缴纳5000元)。

  罪犯赵军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赵军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深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赵军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6.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赵军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赵军华2013年1月27日在生产车间,携带打火机,扣考核分2分。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赵军华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赵军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南山乡青山村。于2005年12月22日投入广东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5月25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于2013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赵军华,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4月26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5年12月22日投入广东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5月25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4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4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11年8月15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益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3年1月24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益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次缴纳5000元)。于2013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改造。罪犯赵军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赵军华减去有期徒刑 年 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赵军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赵军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深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对国家、对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更加努力,积极求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赵军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6.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赵军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赵军华2013年1月27日在生产车间,携带打火机,扣考核分2分。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赵军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华减去有期徒刑 年 月。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沅,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南岭大世界山水缘,农民。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月5日以(2009)长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缴纳6000元、现缴纳)。刑期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于2009年3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现押我狱严管监区改造。

罪犯李沅,家中现有父亲李复忠,现年75岁,农民,儿子李勇,现年18岁,学生,均住芷江县罗卜田乡冬瓜坡村水竹园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5.2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5.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人民法院根据我的犯罪事实对我做出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我对此心服口服,完全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来回报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恩。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35.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在2012年5月至12月担任内值班员期间,认真负责,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6分,2012、2013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在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一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分别获奖励分3分、1分;2013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分别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李沅因患高血压病(Ⅱ期)参照(湘司法[2013]3号)《湖南省监狱罪犯疾病鉴定标准》第一项第4条,属于病罪犯,兹有湖南省岳阳监狱医院的证明在册。该犯家中父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长年药物不断,加上母亲已去逝,妻子已离婚,儿子在父亲身边抚养,现在靠亲戚朋友,邻居帮忙照顾,接济为生,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芷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罗卜田司法所和芷江侗族自治县罗卜田乡冬瓜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李沅虽犯诈骗罪,数额巨大,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其父请求对其子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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