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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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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19:4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远林,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浦北县人,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化西路76号4栋101号,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25日以(2009)娄星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于2009年10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现押我狱严管监区改造。

罪犯吴远林,家中现有父亲吴加佩,现年78岁,退休,母亲马芳英,现年73岁,退休,均住岳阳县荣家湾火车站,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吴远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8.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8.5分,罪犯分级管理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远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人民法院对我作出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完全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来回报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恩。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远林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远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在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监区事物犯期间,安全无事故,分别获奖励分7.5分、30分;2012、2013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在2012年、2013年一季度监狱组织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竞赛中分别获得第2名、三等奖,分别获奖励分4分、1分;2013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事物犯,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远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远林虽犯抢劫罪、盗窃罪,数额巨大,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远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智,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判决前住上海市卢湾区顺昌路279弄32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根据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株石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1 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2012年9月投入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2012年10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严管监区监区改造。

   罪犯周智,家中现有父亲周炳炎,现年63岁,退休;母亲郭培凤,现年61岁,退休;妻子莫跃红,现年31岁,无业;儿子周俊豪,现年7岁,学生,均住在长沙市星沙红树湾小区9栋303室,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0.9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0.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智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我诚心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决不申诉。”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智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3月获得奖励分100.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智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于2012年11月至12月担任事物犯期间,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4分;在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一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分别获奖励分3分、1分;2013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表现突出,年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智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智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智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上义,男,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九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系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鲤溪镇山田村10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六月三日(2010)香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0一0年一月十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九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以(2010)珠中法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0一一年一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7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止。二0一三年七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上义,家中有父亲黄朝生,现年七十八岁;妻子陈玲,现年四十一岁,均系永州市宁远县鲤溪镇山田村10组农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陈上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上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上义,在广东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奖励分68分,调入我狱后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得奖励分2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二年度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改造,从事剪F线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超产32%,获记功奖励一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上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陈上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上义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上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雄,男,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乡西车村委会西车村二组。曾因犯抢劫罪于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绑架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以(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1369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于二0一0年一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0一三年六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雄,家中有奶奶陈圣翠,现年七十一岁,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乡西车村委会西车村二组。家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陈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7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雄, 在广东省深圳监狱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折合奖励分67分,调入岳阳监狱截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奖励分40分。如:在二0一三年三、四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陈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虽犯绑架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勇,绰号“勇眼镜”,男,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荷叶塘组251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现又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以(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于同年十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勇,现有家庭成员父亲陈敏龙,现年四十九岁;母亲彭茫林,现年四十六岁,均系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社区荷叶塘组251号农民,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5分,折合记小功一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截止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八月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60%,获奖励分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虽犯寻衅滋事罪,且系主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细仔,男,一九七三年十月五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系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行廊镇新屋场村委会邓家村农民。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次缴纳四千元)。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一月七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以(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0一二年一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七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细仔,家中有妻子王水兰,现年三十八岁;女儿邓婷婷,现年十四岁;儿子邓鹏辉,现年十三岁。均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行廊镇新屋场村委会邓家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邓细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细仔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细仔,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期间折奖励分74分,调入我狱后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得奖励分3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细仔在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邓细仔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邓细仔虽犯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细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丁奇,男,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岳阳市云溪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云溪区云溪镇云溪下街1277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以(2012)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五年二月十九日止。于二0一二年八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九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十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丁奇,家中有父亲丁继跃,现年五十四岁,农民;母亲张常英,现年五十二岁,农民;均住云溪区云溪镇云溪下街1277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丁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丁奇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丁奇在服刑期间截止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5分。如: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如质如量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丁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担任事务犯期间,能积极主动协助干警管理好一定的事务。此外,罪犯丁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丁奇虽犯抢劫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奇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高建军,男,一九七0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水源头村六组262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00二年八月四日刑满释放;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506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三千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一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高建军,家中有妻子周桂凤,现年四十四岁,农民;女儿高炜,现年二十二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安乐村卫星组。家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高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高建军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高建军, 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分。如:在二0一三年二、三、四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高建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特别是在二0一三年度被监狱评为罪犯改造积级分子,奖奖励分10分的奖励。此外,罪犯高建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高建军虽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柱清,男,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八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以(2005)安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二00五年十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柱清,现有家庭成员妻子夏应桃,现年五十六岁;儿子贺德飞,现年二十四岁;女儿,贺志红,现年二十三岁,均系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农民,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贺柱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柱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贺柱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止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于二0一三年一月至六月的生产劳动中,积极劳动且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20%,均获得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柱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贺柱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柱清虽犯强奸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柱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红飞,男,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以(2011)邵东刑初字第402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日止。于二0一二年六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八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红飞,家中有父亲胡运华,现年五十二岁,农民;母亲杨徐平,现年五十一岁,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胡红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红飞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红飞, 自二0一二年六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分。如:在二0一三年一、三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红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胡红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红飞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红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英平,男,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新田县陶岭乡大坪村一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于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于二00七年九月三日以(2007)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0号刑期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0 0七年十一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八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3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英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准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改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自二0一0年七月八日起至二0二九年七月七日止。又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6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二八年二月七日止。二0一三年六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英平,家中有父亲胡土元,现年五十三岁,农民;住湖南省新田县陶岭乡大坪村一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胡英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英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英平, 在广东省番禺监狱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折合奖励分64分,调入岳阳监狱截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奖励分48.5分。如:在二0一三年三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英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特别是二0一三年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此外,罪犯胡英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英平虽犯故意伤害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英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碧常,男,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湘潭县锦石乡枫树村南竹组。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以(2011)潭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二月七日止。于二0一二年三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后于同年四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十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碧常,家中现有家庭成员父亲黄继兵,现年五十四岁;母亲夏清桃,现年五十岁;均系湘潭县锦石乡枫树村南竹组农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黄碧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 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碧常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黄碧常在服刑期间截止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 分。如:该犯在二0一三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的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0%,每月均获得档次分4分的奖励。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碧常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能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黄碧常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碧常虽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碧常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徐羽中,绰号“冲鸡蛋”男,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新桥村罗家屋场村民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2008)赫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2011)赫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对罪犯徐羽中的缓刑判决部分。对罪犯徐羽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以(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赫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羽中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对上诉人徐羽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之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于二0一二年六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八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徐羽中,家中有父亲徐红强,现年四十九岁,农民;母亲吴向阳,现年四十八岁,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新桥村罗家屋场村民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徐羽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4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徐羽中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徐羽中, 自二0一二年六月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4分。如:在二0一三年一、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积极肯干且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计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徐羽中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特别是在二0一三年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劳动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此外,罪犯徐羽中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徐羽中虽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羽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尹兴安,男,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员,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蔡桥乡求山村13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以(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212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于二0一二年八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六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尹兴安,家中有父亲尹华宁,现年六十七岁,农民;母亲陈群凤,现年五十五岁,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蔡桥乡求山村13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尹兴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7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尹兴安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尹兴安, 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合奖励分54分,调入岳阳监狱截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奖励分33分。如:在二0一三年四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尹兴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尹兴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尹兴安虽犯故意伤害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兴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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