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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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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27:17 打印 字号: | |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余东生,男,一九七四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松北镇龙腾村大坪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减刑于200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6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以(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0一一年五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七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余东生,家中有妻子吴海艳,现年四十二岁;父亲余志祥,现年六十二岁,均住湖南省永顺县松北镇龙腾村大坪组,家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余东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1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余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余东生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余东生,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期间折奖励分103分,调入我狱后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得奖励分2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九月、十月的生产中,积极劳动且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0%,均获奖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余东生在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余东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余东生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东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文斌,外号“缺牙齿”,男,一九九0年八月七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系洞口县花古乡花古村羊市组农民。因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以(2010)洞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于二0一0年十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十一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曾文斌,家中现有家庭成员父亲曾平帅,现年四十四岁;母亲严秀琴,现年四十三岁;均系洞口县花古乡花古村羊市组农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曾文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文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守法,走上了犯罪道路,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决无怨言,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曾文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二0一二年十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奖励分85.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在二0一三年一、四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劳动,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曾文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能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文斌虽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文斌予以减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发楚,男,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石门县磨市镇官庄村5组。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根据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一0年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止。二0一0年九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十一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2012)岳中刑执字第19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五年八月九日止。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发楚,家中有父亲张右贵,现年54岁,农民;母亲候凤玲,现年52岁,农民。均住石门县磨市镇官庄村5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张发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发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守法,走上了犯罪道路,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决无怨言,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张发楚自二0一二年七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奖励分8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二年二季度、二0一三年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发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张发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楚犯强奸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水平,男,一九八一年一月六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系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莲台砖瓦厂农一队。曾因诈骗于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八月六日以(2010)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二0一0年九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十一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水平,自小被父母遗弃,在孤儿院成长,系监区的“三无”人员。

罪犯张水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0.5分,折合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余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水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水平,自二0一二年十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一月、四月、六月和九月的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每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0%,均获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水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张水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水平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水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松柏,男,一九六0年二月五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东周村5组。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2年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2011)石刑初字第78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于二0一一年十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十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松柏,家中有妻子唐银冬,现年四十五岁,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东周村5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张松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松柏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松柏,自二0一一年十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奖励分93分。如:在二0一三年四月至十月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均获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松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张松柏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柏虽犯诈骗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郁冲,男,一九六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出生,江苏省大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判决前住江苏省大丰市南阳镇裕海村1组152号。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以(2011)雨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次缴纳四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次年一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郁冲,家中有父亲张鼎新,现年七十三岁,农民;母亲郁美珍,现年六十九岁,农民;妻子陆琴,现年四十三岁,农民,均住江苏省大丰市南阳镇裕海村1组152号,家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张郁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1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郁冲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郁冲,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四月、五月的劳动生产中,在完成定额任务的基础上,均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0%,均获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郁冲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张郁冲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郁冲虽犯合同诈骗罪,且系主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郁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朱凡芝,男,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23组。因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根据临澧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次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止。于二0一三年元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同年三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于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朱凡芝,现有家庭成员妻子易风英,现年四十岁,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23组农民,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朱凡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3分,折合记小功一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朱凡芝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朱凡芝在服刑期间截止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四、五、六月的生产劳动中,在完成定额任务的基础上且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20%,均获得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朱凡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朱凡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朱凡芝虽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凡芝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文贤,男,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三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湘阴县柳潭乡回龙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2011)赫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以(2012)益法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赫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次缴纳两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止。二0一二年五月进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七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文贤,家中有父亲黄鹏飞,现年五十八岁;母亲李培亲,现年五十八岁。均系湘阴县柳潭乡回龙村农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黄文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文贤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文贤,自二0一二年五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积极参加劳动,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文贤在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二0一三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此外,罪犯黄文贤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贤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述超,男,一九九一年二月十六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系湖南省新邵县龙溪铺镇鸦雀树村12组农民。因犯强迫卖淫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1)新邵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二0一一年十二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述超,家中有父亲李继明,现年四十五岁,系湖南省新邵县龙溪铺镇鸦雀树村12组农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述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述超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述超自二0一0年十一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积极肯干且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述超在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李述超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述超虽犯强迫卖淫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述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中虎,男,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沙坪村塘坡组6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00三年四月十三日刑满释放;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刑满释放。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92号刑期判决,对罪犯李中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千元(本次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于二0一一年十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十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中虎,家中有哥哥李中象,现年四十二岁,农民;住湖南省忠防镇沙坪村塘坡组6号。家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中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中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中虎, 自二0一一年十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3分。如:在二0一三年十二月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0%,获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中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晚进行队列训练时,与同犯发生争吵并斗殴,被扣奖励分5分。此外,罪犯李中虎在服刑期间无其他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中虎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中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腾红(绰号“傻B”),男,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主街居委会。因犯强迫卖淫罪,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三月九日以(2009)涟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原已缴纳22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止。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以(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廖腾红的定罪量刑,撤销对罪犯廖腾红的刑期计算部分。刑期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0年四月十二日止。二0一0年十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十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止。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腾红,家中有父亲廖基初,现年五十六岁;母亲张细英,现年四十九岁,系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主街居委会农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廖腾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腾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腾红自二0一二年十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三年一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积极肯干且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腾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廖腾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腾红虽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腾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宗祥,又名刘宗强,绰号“小毛”,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13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3)湘刑初字第47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三日止。于二0一三年四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六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宗祥,家中有父亲刘登石,现年六十五岁,农民;母亲毛石花,现年六十一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13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宗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2分,折合记表扬一次,余1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宗祥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宗祥, 自二0一三年四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32分。如:在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月、十二月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月均获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宗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刘宗祥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祥虽犯抢劫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卢宗桃,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八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澧县澧东乡长庆村4组。二00六年五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2012)澧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于二0一二年十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十二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十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卢宗桃,家中有父亲卢宏贵,现年六十九岁,农民;母亲杨正英,现年六十七岁,农民;均住澧县澧东乡长庆村4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卢宗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2分,折合记小功一次,余1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卢宗桃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卢宗桃在服刑期间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2分。如:在二0一三年六月至十一月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每月均获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卢宗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卢宗桃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卢宗桃虽犯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宗桃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卢祖平,男,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龙山县大安乡马脚坪村1组2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以(2011)龙刑初字第70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次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以(2011)州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0一一年十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十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卢祖平,家中仅有母亲吴桃香,现年六十二岁,系湖南省龙山县大安乡马脚坪村1组2号农民。卢犯自入监以来从未有人探望,家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罪犯卢祖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卢祖平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卢祖平, 自二0一一年十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5分。如:在二0一三年四月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60%,获奖励分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卢祖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卢祖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卢祖平虽犯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祖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鲁鹏飞,男,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出生,湖北省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房县门古镇河心村。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以(2012)娄星刑初字第554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止。于二0一三年三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五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鲁鹏飞,家中有父亲鲁超云,现年五十二岁,农民;母亲邓秀丽,现年五十一岁,农民;住湖北省房县门古镇河心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鲁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6.5分,折合表扬一次,余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鲁鹏飞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鲁鹏飞, 自二0一三年三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36.5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如质如量的完成生产任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鲁鹏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鲁鹏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鲁鹏飞虽犯非法拘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鹏飞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吕桂生,男,一九八九年七月二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西棉村第三村民小组。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以(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499号刑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于二0 一一年十一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六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吕桂生,家中有父亲吕南华,现年五十岁,农民;母亲尹玉凤,现年四十四岁,农民;妻子周娇,现年二十四岁,农民;女儿吕思婷,现年五岁,幼儿;均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西棉村第三村民小组。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吕桂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吕桂生在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吕桂生, 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期间折合奖励分92分,调入岳阳监狱截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获奖励分30.5分。如:该犯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2年5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各获得表扬一次,共计3次表扬,折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吕桂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此外,罪犯吕桂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吕桂生虽犯抢劫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武,外号“武武”,男,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龙山县银岩冲乡岩村8组807号。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红旗区居民宿舍,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罪犯彭武于二0一0年二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8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押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武,家中有父亲彭民才,现年五十一岁;母亲杨香翠,现年四十八岁,均住湖南省龙山县银岩冲乡岩村8组807号,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彭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武,自二0一二年七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二0一三年一、二季度的劳动改造中,积极劳动,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特别是在二0一二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此外,罪犯彭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武虽犯故意伤害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振兴,男,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五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板口村193号。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三月四日以(2010)金婺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0)浙金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0一0年六月投入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五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振兴,家中有父亲彭闹明,现年五十六岁;母亲吴燕飞,现年五十四岁,均系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板口村193号农民,家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彭振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9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振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振兴自二0一二年十月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二0一二年三、四季度和二0一三年一、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积极肯干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振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特别是在二0一二年度被监狱评为罪犯改造积级分子,奖奖励分10分的奖励。此外,罪犯彭振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振兴虽犯非法拘禁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振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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