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太丰村塘湾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于2013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俊,家中有父亲胡小平, 53岁,农民;母亲金冬平,50岁。均住湖南省长沙市如意街5号。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累计获奖励分65.5 分。折记小功一次,记表扬一次,还余5.5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我能深刻的认识到,我的罪行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做一个真正守法懂法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俊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6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俊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4月至10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胡俊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胡俊,家中父母年近五十,且父亲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医药费全靠当地民政支助,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胡俊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胡俊家庭经济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丽文,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邵县巨口铺大石村7组21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9)怀鹤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怀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0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后因病于2011年3月调入津市监狱治疗,同年11月调回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丽文,家中有父亲黄胜庚, 60岁,农民;母亲谭海华,56岁,农民;妻子朱要兰,25岁,农民,离家出走;女儿黄宁,5岁。均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大石村7组21号。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黄丽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累计获奖励分139.5 分。折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还余19.5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丽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我能深刻的认识到,我的罪行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做一个真正守法懂法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丽文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39.5分。如:该犯在2012年第三季度和2013年第一、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丽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11分;2013年度该犯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丽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黄丽文,家中母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父亲没能力从事重体力劳动,妻子离家出走。小孩的学费及家中生活来源全靠当地政府的补助,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对该犯的罚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黄丽文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黄丽文家庭经济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丽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康纪辉,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繁荣村4组。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28日以(2009)新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以(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4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康纪辉,家中妻子康焕珍,36岁,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繁荣村4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康纪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康纪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使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人民所带来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康纪辉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8分。如:该犯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改造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康纪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没有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康纪辉,虽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纪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史家坡畜牧15号。无业。2006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抢劫罪缓刑,与原判未执行的刑期1年1个月4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磊,家中有父亲廖义德,50岁,无业;母亲屈辉,48岁,无业。均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史家坡畜牧15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廖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7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磊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7分。如:该犯在2013年第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磊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1月至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廖磊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磊系累犯,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磊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福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浏阳市沿溪镇沙垅村塘田片牌楼组。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浏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于2013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福生,家中有父亲刘阳春,52岁,农民;母亲易发连,51岁,农民。均住浏阳市沿溪镇沙垅村塘田片牌楼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福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0分,折记小功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福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福生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福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福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鲁学知,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宁乡县道林镇河清村大林组。199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0年8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犯抢夺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于2013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鲁学知,家中有父亲鲁洁,63岁,农民。住宁乡县道林镇河清村大林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鲁学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1.1分,折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鲁学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鲁学知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7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鲁学知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第二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1.6分;2013年7月至12月任分监区质检员,奖奖励分12分;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认真负责,共奖奖励分5分;2013年4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鲁学知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鲁学知,家中父亲年纪大,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生活不能自理,医药费靠当地民政部门支助,家庭生活困难。对该犯罚金的交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鲁学知系累犯,虽犯抢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学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沈灵敏,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浏阳市龙伏镇新开村春田片东风组036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现又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2)浏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于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沈灵敏,家中有父亲沈雨中,50岁,农民;母亲张银娟,46岁,农民。均住浏阳市龙伏镇新开村春田片东风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沈灵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记大功一次。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沈灵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沈灵敏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沈灵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1月至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奖奖励分6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沈灵敏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沈灵敏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灵敏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夏亚波,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龙塘村16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3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赤山监狱服刑,2014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夏亚波,家中有父亲夏美伦,68岁,农民;母亲何孟兰,67岁;儿子夏罡民,5岁,学龄前儿童。均住汨罗市汨罗镇龙塘村16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夏亚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6.1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6.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夏亚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夏亚波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赤山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6.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夏亚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夏亚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夏亚波,父亲年近70岁,且双目失明,市民政局认定一级残疾,母亲患有坐骨神经病不能工作,还要照料该犯年仅5岁的儿子,家中经济困难。对该犯罚金的交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夏亚波虽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亚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熊漫江,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湘江路居委会。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于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熊漫江,家中有姐姐熊清桃,50岁,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2路。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熊漫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熊漫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熊漫江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娄底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4.5分。如:该犯在2013年第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熊漫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共奖奖励分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熊漫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熊漫江,家中父母早已去世,姐姐年纪大,生活困难。对该犯的罚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熊漫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漫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许石文,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县相思乡河山村,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3年12月5日以(2003)岳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承担原告人赔偿金4610元。刑期自2003年6月 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罪犯许石文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4年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湘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5月31日)。假释期间又因犯绑架、强奸罪,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3日以(2009)顺刑初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石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撤销对被告人许石文的假释,尚有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2年1个月5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8年1个月5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罪犯许石文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9年6月8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佛中法少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刑初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许石文的定罪和量刑部分。2010年10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许石文,家中有父亲许世友,69岁,农民;母亲张红云,67岁,农民。均住岳阳县相思乡河山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许石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0.5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许石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通过组织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绝对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许石文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20.5分。如:如:该犯在201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许石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9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许石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许石文,虽犯故意伤害、绑架、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石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光华,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12组3号。农民。2004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8日以(2012)溆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于2013年2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光华,家中有母亲何望翠,71岁,农民。住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12组3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杨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4分,折记小功一次,还余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光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光华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怀化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光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5月至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光华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监现象,如:在怀化监狱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8日殴打他犯,扣奖励分1.5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华系累犯,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伟,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洞口县高沙镇五里村大龙组。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洞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于2012年10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曾伟,家中有父亲曾新建,43岁,农民;母亲舒月林,42岁,农民。均住洞口县高沙镇五里村大龙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曾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记大功一次。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通过组织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绝对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曾伟,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怀化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0分。
三是遵守监规纪律,罪犯曾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度任分监区安全员期间,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2013年1月至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奖奖励分6分;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度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4年1月至2月任分监区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曾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伟虽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希贤,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衡阳县大安乡邹光村麻雅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6月23日以(2009)佛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517021.05元。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以(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10年8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5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于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曾希贤,家中有父亲曾国平,49岁,农民,住衡阳县大安乡邹光村麻雅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曾希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累计获奖励分103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希贤,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真心诚意的接受政府的管教,聆听干部的教诲,以实际行动,辛勤的劳动来洗刷自己的有罪之身,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曾希贤自减刑后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岳阳监狱奖励分69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4分,共获奖励分103分。如:该犯在2013年第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曾希贤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8月至12月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2.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曾希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希贤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希贤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荣国,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浏阳市社港镇居民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花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于2013年2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荣国,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视,是监狱的“三无”人员。
罪犯周荣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6分,折记表扬一次,还余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荣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荣国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怀化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3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荣国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荣国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周荣国,自投入改造以来,从无任何亲属探望,系监狱的“三无”人员。根本无能力缴纳罚金,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周荣国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荣国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维,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岳阳县长湖乡民主村红旗组9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芙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维,家中有父亲周登科,52岁,农民;母亲黎小利,50岁,农民;儿子周俊熙,4岁,学龄前儿童。均住岳阳县长湖乡民主村红旗组9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周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记大功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维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0分。如:该犯在2013年第一、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维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周维,家中父母疾病缠身,妻子离婚出走,家中靠几亩薄田度日,无其他外援收入,儿子每年学费4000多元,全靠向亲朋好友借贷,家庭生活困难。对该犯罚金的交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周维虽犯抢劫罪、抢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维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想,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监利县三洲镇后洲村4组。无业。因寻衅滋事,2006年、2009年分别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19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24日以(2012)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于2012年8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想,家中有父亲周新平,47岁,农民;母亲王忠娇,48岁,农民。均住监利县三洲镇后洲村4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周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0分,折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诲下,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想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津市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7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第一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竞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2013年度任分监区安全员,奖奖励分3分;2013年1月至4月任分监区值班员期间,认真负责,奖奖励分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想系累犯,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欧阳开,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湘阴县三塘镇金塘村四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2012年11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收押中心服刑改造,2012年12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改造,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欧阳开家中现有母亲钟云常,66岁,农民;妻子钟艳,37岁,农民;儿子欧南奕,13岁,学生,均住湘阴县三塘镇金塘村四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欧阳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9分,折合为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欧阳开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欧阳开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7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二、三季度劳动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欧阳开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如:2012年12月5日和12月7日省局来长沙监狱收押中心检查过程中,该犯参加队列展示,获奖励分1分;2013年三、四季度夹控重点犯魏丰期间,完成责任目标,无事故,共获奖励分4分;2013年3月至8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责任目标,共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欧阳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欧阳开家中现有患多种慢性疾病的母亲,一个13岁正在上学儿子,妻子一人在家种田维持家中生计,再无其它任何经济来源,现在生活已陷入困境,急需该犯假释回家照顾。以上事实均有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开,虽犯故意伤害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日。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梅青,男,1980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茶元头乡樟木村5组148号。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根据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4日以(2010) 双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5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梅青家中现有父亲郭水清,55岁,农民;母亲刘奇晖,50岁,农民,均住湘潭县梅林桥镇金盆洲村文霞组161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陈梅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梅青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梅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分。如: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梅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上半年勤杂犯队列会操比武中获第三名,奖奖励分3分;2012年担任狱内勤杂犯期间,完成作任务较好,奖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陈梅青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妈
综上所述,罪犯陈梅青犯抢劫罪,且系累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梅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 号
罪犯邓青云,曾用名邓朝霞,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戴四村民组,无业。曾因犯盗窃罪,1996年11月5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经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邓青云家中现有妻子吴建芳,36岁,住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戴四村民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邓青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评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青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青云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5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分监区勤杂犯期间,积极努力,完成责任目标,共获奖励分3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青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如:2013年12月7日晚,该犯互监组成员打乱互监组负连带责任,扣奖励分1分。
综上所述,罪犯邓青云,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青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杜尚军,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凤仙村五组。200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开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2011年3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杜尚军,家中有父亲杜新华,58岁,农民;母亲李兰,54岁,均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凤仙村五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杜尚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8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和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1分;2013年四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邹黎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杜尚军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但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杜尚军减刑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杜尚军,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凤仙村五组,无业。2011年3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十监区四分监区改造。200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罪犯杜尚军,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开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2011年3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杜尚军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杜尚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8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和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1分;2013年四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邹黎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杜尚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杜尚军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但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尚军减去有期徒刑 。
主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