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良军,男, 1971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街9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2004年6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8年1月28日被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现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 涟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2012年1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良军家中现有父亲廖贤光,75岁,农民;母亲梁爱莲,6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街91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廖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良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良军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4年1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良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廖良军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良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良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献章,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何湾村六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3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2011年9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1月调入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何献章,家中有母亲李秋玲,65岁,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何湾村六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何献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献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献章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1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9月该犯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5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献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何献章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献章,虽犯故意杀人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献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石生,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新田县十字乡周家村十五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于2009年5月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石生家中现有父亲何文星,78岁,农民;母亲王仁翠,75岁,农民,住新田县十字乡周家村十五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何石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7.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余奖励分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石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何石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37.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2月至6月的改造中,综合表现较好,获得表扬一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石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9月至12月担任狱内互监组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2分; 2013年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刘跃君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何石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石生,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雷宇征,男,1991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侗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磨子山岭铁路家属房。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雷宇征家中现有父亲雷建强,50岁,农民;母亲阎世平,48岁,农民;妹妹雷佳,26岁,农民,均住岳阳市磨子山岭铁路家属房,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雷宇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雷宇征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雷宇征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雷宇征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奖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该犯获得电工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雷宇征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雷宇征家中母亲体弱多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家庭陷入困境,其父亲希望该犯早日回家照顾家庭,其情况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已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雷宇征虽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雷犯家庭经济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宇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铁强,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宁乡县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坪上组3号,农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于2012年5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铁强家中现有父亲黄刚年,现年67岁,农民;母亲林先美,现年64岁,农民,均住宁乡县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坪上组3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黄铁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铁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铁强自投入改造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二、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铁强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4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黄铁强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铁强,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铁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世杰,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初中文化,汉族,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乡枫木村3组2号。2010年9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0月24日释放。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根据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2011年10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王世杰家中现有父亲王湘华, 50岁,农民;母亲陈望娣,48岁,农民,均住隆回县七江乡枫木村3组2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王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1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世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世杰自投入改造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111分。如:该犯在2013年第二、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世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王世杰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杰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但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梁开海,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洞口县竹市镇渣塘村新屋组。因犯抢劫罪、脱逃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5日以(2010)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于2010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2010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8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梁开海家中现有父亲梁自柏,56岁,农民;母亲谢秋禾,54岁,农民;女儿梁莲,11岁,学生;儿子梁彪彪,6岁,学生,均住洞口县竹市镇渣塘村新屋组,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梁开海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7.4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余奖励分7.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梁开海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自已和家人会带来了痛苦,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梁开海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27.4分。其劳动中的表现如: 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全年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7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如: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该犯系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在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刘跃君期间,安全无事故,共奖奖励分4分;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均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奖励分4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表现较好,共奖奖励分12分。
四是违规现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梁开海虽犯抢劫罪、脱逃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开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钱文,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胜村第一村民组043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2月10日以(2010)湘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以(2010)潭中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钱文家中现有父亲钱支存,现年54岁,农民;母亲谌满秀,现年49岁,农民,均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胜村第一村民组043号。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钱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钱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家人带来了痛苦,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钱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钱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如:2012年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1.5分;2012年该犯作为积委会成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奖奖励分4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表现较好,奖奖励分1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钱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钱文虽犯抢劫罪,且系累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够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凯,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三塘路48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0)岳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潭中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0月调入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袁凯家中现有父亲袁方毅,49岁,农民;母亲杨细珍,48岁,农民,均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三塘路48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袁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袁凯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8.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8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5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担任狱内互监组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3分; 2013年6月至12月在担任狱内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奖奖励分3.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袁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袁凯,虽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康伟,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城关镇东街五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以(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康伟,家中有母亲唐梅芳,74岁,农民,住华容县城关镇东街五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陈康伟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康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康伟自投入改造以来截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5分。如:该犯在2014年1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康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2012年在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1.5分;2013年8月至12月在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表现较好,奖奖励分10分;2013年2月至5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2分;2013年度在担任安全员期间,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康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康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欧锋,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宁乡县喻家坳乡涌泉山村李家组11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雨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9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长中刑二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09年7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2012年12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73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23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欧锋家中现有母亲李春香49岁,农民;奶奶唐君莲,89岁,均住宁乡县喻家坳乡涌泉山村李家组11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欧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8.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欧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欧锋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3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8.5分,表现较好。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2013年全年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欧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担任监舍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3分;2012年第四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刘跃君,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2分;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该犯系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12月在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较好,奖奖励分6分;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欧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欧锋家中父亲因意外事故已去世,母亲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腰椎盘突出,家中还有年近90岁的奶奶需要供养,现已负债累累,其母亲希望该犯早日回家照顾家庭,其情况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已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欧锋虽犯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欧犯家庭经济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石军胜,男,于1985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桑植县空壳树乡石家湾村石家湾组。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8)张定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2008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09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石军胜家中现有母亲陈雪云,59岁,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空壳树乡石家湾村石家湾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石军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石军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石军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分,表现较好。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第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石军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在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1.5分;2013年4月至9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石军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如:2012年3月17日该犯动手打同犯吴正强,被扣奖励分3分。
综上所述 ,罪犯石军胜,虽犯强奸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军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傅伟文,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迎丰南路230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7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于2011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傅伟文家中现有傅上翔,74岁,农民;哥哥傅一超,54岁,农民,均住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迎丰南路230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傅伟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0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傅伟文,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伟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傅伟文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傅伟文,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迎丰南路230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傅伟文,因犯抢劫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7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傅伟文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傅伟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0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傅伟文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傅伟文,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伟文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国庆,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沅江市草尾镇立新村,无业。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7月4日以(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 2007年8月投入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2008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2日、2012年9月18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207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855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0日止。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国庆家中现有妻子邓林,42岁,农民;儿子蒋涛,20岁,学生,均住沅江市草尾镇立新村,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蒋国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分,折合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国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自已和家人会带来了痛苦,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国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2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国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如:该犯在2012年,2013年1月至11月担任监舍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共奖奖励分17分;其中2013年一季度、三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因表现优异,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奖励分4分; 2012年的改造中由于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蒋国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国庆,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伟,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新兴街堤坊村。2004年曾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5月6日以(2008)赫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于2008年10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发现其有漏罪,于2008年9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以(2008)资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判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其有漏罪,2009年8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从岳阳监狱提回重审,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12日以(2010)资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并处罚金九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益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9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39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伟家中现有继父沈永文, 64岁,农民;母亲江桂英,58岁,退休,均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新兴街堤湾村57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刘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第一、三、四季度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如:2012年上半年参加勤杂犯队列会操获第三名,奖奖励分3分;2012年担任勤杂犯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12分;2012年下半年参加队列会操获第三名,奖奖励分3分;2012年度由于表现突出,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1月7日获电工资格证书(初级),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伟,虽犯抢劫罪、盗窃罪,系累犯,但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