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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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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35: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达,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邵县严塘镇下石村11组4号。因犯抢劫罪,经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4日以(2010)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于2010年7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4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达,家中有父亲何祥明, 45岁,农民;母亲刘丽云,44岁,农民;均住新邵县严塘镇下石村11组4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7.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余奖励分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达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 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27.5分。其劳动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和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和2013年3月至5月在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4.5分;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维修电工资格证书,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奖励分的违监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达,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何达减刑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何达,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邵县严塘镇下石村11组4号。于2010年7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罪犯何达,因犯抢劫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4日以(2010)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于2010年7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4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 何达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7.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余奖励分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达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 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27.5分。其劳动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和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和2013年3月至5月在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4.5分;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维修电工资格证书,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何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奖励分的违监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综上所述,罪犯何达,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达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泽军,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益阳市岳家桥镇月塘村。因犯盗窃罪,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9日以(2008) 赫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4000+3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以(2008)益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08年12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和2013年1月31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746号刑事裁定、(2013)岳中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贺泽军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贺泽军家中现有父亲贺安良,66岁,农民;母亲裴望平,61岁,均住益阳市岳家桥镇月塘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贺泽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泽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泽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至四季劳动竞赛中均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和劳动积极分子,共计获奖励分1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泽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如:2012年度该犯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奖励分10分;2013年3月至7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共获奖奖分2.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贺泽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泽军,虽犯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志伟,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古丈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古丈县高峰乡默戎居委会龙必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3月3日以(2010)娄星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9日以(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投入娄底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29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贺志伟家中现有父亲贺超群,62岁,农民;母亲严淑华,60岁,农民,均住古丈县高峰乡默戎居委会龙必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志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3分;于2012年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三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周勇波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10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志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贺志伟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贺志伟,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古丈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古丈县高峰乡默戎居委会龙必村。于2010年9月投入娄底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贺志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3月3日以(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9日以(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投入娄底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29日止。罪犯贺志伟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贺志伟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志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3分;于2012年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三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周勇波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10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贺志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贺志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志伟减去有期徒刑

(此页无正文)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丹,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前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幸民路1号10栋1号。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1月22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经两次减刑后于2008年1月25日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赫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胡犯申请撤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益法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准许胡犯撤回上诉。2008年12月底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丹家中现有父亲胡学车,现年50岁,农民;母亲朱运兰,现年50岁,农民,均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幸民路1号10栋1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2013年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 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监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丹,系累犯,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胡丹减刑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胡丹,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前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幸民路1号10栋1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1月22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经两次减刑后于2008年1月25日释放。2008年12月底投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罪犯胡丹,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赫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胡犯申请撤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益法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准许胡犯撤回上诉。2008年12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胡丹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2013年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 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胡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监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综上所述,罪犯胡丹,系累犯,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丹减去有期徒刑       。

                        

(此页无正文)

主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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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风增,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瑶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松柏瑶族乡花楼村三组,无业。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于2009年11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风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胡风增家中现有父亲胡家中,70岁,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松柏瑶族乡花楼村三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胡风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风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风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分。该犯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11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风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风增,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风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泽元,曾用名胡泽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林场组。曾因犯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9月2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6月13日被假释;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月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2008年1月17日被释放; 再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18日被释放。又因犯抢夺罪,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3日以(2011)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8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胡泽元家中现有父亲胡义国,83岁,农民;母亲李时贵,80岁,农民,均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林场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泽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1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8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泽元,曾用名胡泽军,虽犯抢夺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泽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胡泽元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胡泽元,曾用名胡泽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林场组。曾因犯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9月2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6月13日被假释;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月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2008年1月17日被释放; 再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18日被释放。于2012年8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胡泽元,因犯抢夺,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3日以(2011)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胡泽元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泽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1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8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胡泽元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胡泽元,曾用名胡泽军,虽犯抢夺,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泽元减去有期徒刑

(此页无正文)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熊华清,男, 1965年9月16日出生,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金沙居委会。曾因抢劫罪,于2007年4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0年2月16日止。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 常鼎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5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于2011年8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熊华清家中现有母亲杨金菊,72岁,农民;妻子聂国艳,46岁,农民;儿子熊浩,26岁,农民,均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金沙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熊华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9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熊华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熊华清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9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熊华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 在2012年和2013年6月至10月在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熊华清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熊华清,虽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华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辉,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南街653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5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2月13日被假释,2005年3月20日刑满。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0月17日以(2008)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判决宣告后发现其有漏罪,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29日以(2009)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岳中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8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改造。

罪犯李辉家中有父亲李关初,65岁,退休工人;母亲张岳林,58岁,退休工人,均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南街653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4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自学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由于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人民法院对本犯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本犯诚恳地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54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度和2013年度担任监区炊事犯期间,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4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在2012年度和2013年一季度参加监狱勤杂犯队列会操竞赛中均获得第三名,共获奖励分4分;在2012年和2013年担任分监区耳目期间能认真履行耳目职责,共获奖励分12分;2012年一、二季度和2013年一、二、三、四季度夹控重点犯彭洋期间,完成责任目标, 无事故,共获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辉,虽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系累犯,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跃文,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安仁县关王镇关王村水口田组28号。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0月30日以(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7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9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跃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12日止。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跃文,家中有父亲何年生,56岁,务农,住湖南省安仁县关王镇关王村水口田组28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何跃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还余10.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跃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跃文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9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9.57%,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跃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2次嘉奖,折表扬2次。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何跃文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跃文,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跃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举国,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桑植县天星山林场上坪村四组。200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2月6日因犯销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4月18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3月10日以(2010)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5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以(2010)长中刑二终字第0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2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举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6日止。于2010年7月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举国现有母亲李美清,66岁,农民;女儿李润群,15岁,学生,均住桑植县天星山林场上坪村四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举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还余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举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举国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8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2年第三季度和201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都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举国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李举国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举国,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举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启武,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辰溪县大水田乡中庄村七组。2000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6年1月25日减刑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怀鹤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怀中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撤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2012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启武,家中有父亲刘仁和,67岁,农民;哥哥刘启宏,3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辰溪县大水田乡中庄村七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刘启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0分,折合为记小功一次,余奖励10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启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启武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3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5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全年能够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启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启武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刘启武左肾盂输尿管移行部炎性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左肾多发性小结石等疾病,病情非常严重,以上诊断结果有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湖南省司法警察总医院的诊断报告单和住院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刘启武,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武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清,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高中文化,待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派出所汪家桥社区居委会人民路东苑小区西单元60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2012年5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清,家中有母亲熊回英,62岁,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派出所汪家桥社区居委会人民路东苑小区西单元601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0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清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0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的9月至12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清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清,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清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湘荣,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厦塘镇三坡村12组。因犯绑架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2009年11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湘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湘荣,家中有父亲刘连春,63岁,务农;母亲李小菊,60岁,务农,住湖南省耒阳市厦塘镇三坡村12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湘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0.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湘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湘荣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和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6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湘荣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4次嘉奖,获得两次表扬,表现较好。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湘荣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湘荣,虽犯绑架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湘荣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芦禹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津市市B-03259号。因犯强奸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6日以(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芦禹安,家中有妻子何木会,39岁,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B-03259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芦禹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0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芦禹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芦禹安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1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19.8%,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芦禹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7次嘉奖,折表扬3次,折改造积极分子1次。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芦禹安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芦禹安,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禹安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欧阳玉勇,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桂阳县六合乡阳家村9组。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20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2012年1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欧阳玉勇,家中有妻子欧阳细妹,43岁,务农;女儿欧阳莉莉,21岁,打工;儿子欧阳晓帆,17岁,学生;儿子欧阳晓凯,14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桂阳县六合乡阳家村9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欧阳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还余10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欧阳玉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欧阳玉勇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9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16%,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欧阳玉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8月至11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表现较好,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欧阳玉勇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的现象,如:2013年8月28日与同犯罗欢发生争执,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玉勇,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玉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业挥,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阴一村彭家村民组54号。因犯绑架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18日以(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009年5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业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业挥,家中有父亲彭俊勋,80岁,务农;母亲周美英,70岁,务农;女儿彭婷,9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阴一村彭家村民组54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彭业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还余10.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业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业挥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9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42%,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业挥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8月至12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奖奖励分2.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彭业挥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业挥,虽犯绑架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业挥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坤良,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宁县麻林乡八角村2组。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8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2011年11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肖坤良,家中有妻子黄翠琴,30岁,务农;女儿肖华卉,5岁,幼儿;儿子肖华彪,4岁,幼儿;均住湖南省新宁县麻林乡八角村2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肖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7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坤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肖坤良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17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7%,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坤良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7次嘉奖,获得三次表扬,折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表现较好。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肖坤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肖坤良,虽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坤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徐善义,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天井村7组4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30日以(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由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徐善义,家中有父亲徐运林,51岁,农民;母亲王带清,5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天井村7组4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徐善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2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2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徐善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徐善义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52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2年的改造中,全年累计完成产值16534元,超额35.69%,表现较好,记功一次;在2013年的四季度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徐善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东莞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7次嘉奖,折表扬三次,折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徐善义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徐善义,虽犯故意杀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善义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期亮,曾用名“杨相亮”,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青毛村铁砂组。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20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2010年3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深中法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期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0日止。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期亮,家中有奶奶林桂莲,68岁,务农,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青毛村铁砂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杨期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还余10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期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期亮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9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期亮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1次嘉奖,获得两次表扬,表现较好。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杨期亮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期亮,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期亮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易芬,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保宁村2组07011号。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易芬,家中有父亲易宋清,66岁,务农;母亲候玲,64岁,务农,均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保宁村2组07011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易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7.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7.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易芬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易芬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27.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50%,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易芬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8次嘉奖,获得三次表扬,折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表现较好。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易芬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易芬,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芬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维浩,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杨林乡山下村3组。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9月19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96号刑事判决,曾维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维浩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后又因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2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维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7日止。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曾维浩,家中有母亲李菊花,82岁,务农;妻子黄尾菊,42岁,务农;女儿曾秋红,16岁,学生;儿子曾志辉,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杨林乡山下村3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曾维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66.5分,折合为记大功两次,还余6.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维浩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曾维浩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66.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曾维浩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期间,共获20次嘉奖,折得三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表现较好。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曾维浩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维浩,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维浩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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