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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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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36:5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赵新平,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桎木山村十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赵新平,家中有父亲赵德秋,67岁,务农;母亲阳桂香,63岁,务农;妻子武伟英,32岁,务农;均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桎木山村十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赵新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0.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赵新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赵新平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4月完成劳动生产任务102.87%,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赵新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高明监狱服刑期间,共获16次嘉奖,获得两次表扬,表现较好。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赵新平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赵新平,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新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珍,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马桥村。因犯强奸罪、盗窃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4年12月23日以(2004)汨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于2005年1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君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零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12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12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押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珍,家中有妈妈周正辉,51岁,农民;叔叔胡湘波,6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马桥村。 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胡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还余1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珍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分。如:该犯在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2013年1月获电工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共奖奖励分12分;该犯在2013年四季度评为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该犯在2013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胡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珍虽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珍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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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峰,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中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小学,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永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永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州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11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峰家中现有母亲向俊英,60岁,农民;大女儿李莎,9岁,学生;小女儿李碧,6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小学,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1分。该犯在劳动中的突出的表现如:2012年4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6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峰,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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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红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6组,无业。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华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12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红军家中现有父亲李丙兰,65岁,农民;母亲赵传南,6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6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红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红军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该犯在劳动中的突出的表现如:2013年1月至12月质检员期间,表现较好,完成责任目标,共获奖励分2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红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一季度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中获得全狱第三名,获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军,虽犯合同诈骗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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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顺,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均安村七组294号,农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5月17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改造服刑,于2011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顺家中现有父亲李建华,58岁,农民,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均安村七组294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分13分,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顺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6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6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顺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完成责任目标,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虽犯强奸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云细,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新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宁县安山乡赤泥村。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爆炸罪(预备),经双峰县人民法院根据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1)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爆炸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于2012年1月投入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2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云细家中现有大哥李云杰,58岁,农民;二哥李云够,55岁,农民,均住新宁县安山乡赤泥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云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0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6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5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细,虽犯盗窃爆炸物罪、爆炸罪(预备),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李云细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李云细,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新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新宁县安山乡赤泥村,农民。于2012年1月投入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2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李云细,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爆炸罪(预备),被双峰县人民法院根据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1)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爆炸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李云细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云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0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6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5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李云细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李云细,虽犯盗窃爆炸物罪、爆炸罪(预备),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细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志科,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化县科头乡黄西村10组。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经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新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5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廖志科家中现有父亲廖克来,55岁,农民;母亲唐春华,50岁,农民,均住新化县科头乡黄西村10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志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1分的违规扣分现象,如:2012年9月12日因与同犯推拉撕扯,被扣奖励分1分。

综上所述,罪犯廖志科,虽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廖志科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廖志科,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化县科头乡黄西村10组。于2012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5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廖志科,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新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廖志科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志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廖志科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1分的违规扣分现象,如:2012年9月12日因与同犯推拉撕扯,被扣奖励分1分。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廖志科,虽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科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河江,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五里村,农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邵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时已交清),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2012年8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五收押中心服刑,于2013年9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刘河江家中现有父亲刘起辉,49岁,农民;母亲李薄香,4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五里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河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河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河江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5月至12月担任监区内值班员期间,表现较好,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1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河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4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2分;2013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河江,虽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河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霞林,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栗山村栗山组,农民。曾因犯抢劫罪,2006年5月10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抢夺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安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12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龙霞林家中现有爷爷龙天丰,84岁,农民;奶奶胡翠花,83岁,农民;父亲龙见田,6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栗山村栗山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龙霞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5分,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霞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龙霞林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霞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8月至10月和2013年1月至5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责任目标,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4分;2013年四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唐忠仁期间,未发生事故,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龙霞林,系累犯,虽犯抢夺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霞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二光,曾用名罗刚,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乐才村194号,无业。因犯绑架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2月29日以(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于2008年4月7日投入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于2008年4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和2012年6月28日分别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2078号和(2012)岳中刑执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二光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罗二光家中现有父亲罗水源,60岁,农民;母亲颜鲜明,59岁,农民;妻子赵永霞,2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乐才村194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罗二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余奖励分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二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二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1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二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一季度和2013年三至四季度分别夹控重点犯贺泽军和贾美超,无事故,共获奖励分6分;在2012上半年和2012年度参加岳阳监狱勤杂犯队列会操比武中十监区获第三名,该犯系成员,共获奖励分6分;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共获奖励分4.5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罗二光,虽犯绑架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二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孟刚,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文盲,判决前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乡闸口村,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华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2010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10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孟刚家中无任何亲人,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孟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8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分8分,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孟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孟刚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4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5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孟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3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孟刚,虽犯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潘传良,曾用名潘良,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文盲,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新河乡双堤村1组。曾因盗窃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诈骗于199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10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9月24日减刑释放,因盗窃于2004年8月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华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四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岳中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同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12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1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9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潘传良家中现有父亲潘志理,82岁,农民;母亲吴清珍,76岁,农民,均住华容县新河乡双堤村1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潘传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潘传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潘传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潘传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一季度担任监舍长,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潘传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潘传良,曾用名潘良,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潘传良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潘传良,曾用名潘良,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文盲,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新河乡双堤村1组。曾因盗窃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诈骗于1999年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10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9月24日减刑释放,因盗窃于2004年8月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同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潘传良,因犯盗窃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华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四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岳中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同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12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1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9日止。罪犯潘传良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潘传良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潘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潘传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潘传良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潘传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一季度担任监舍长,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7日获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潘传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潘传良,曾用名潘良,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传良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容超军,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邵东县两市镇九江村。因犯绑架罪,经邵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邵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4月21日以(2008) 邵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六千元),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于2008年8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2012年6月2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37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6日止。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容超军家中现有父亲容金喜,60岁,农民;母亲田双喜,56岁,农民,均住邵东县两市镇九江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容超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二季度、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1月至4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容超军,虽犯绑架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容超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容超军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容超军,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邵东县两市镇九江村,农民。于2008年8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容超军,因犯绑架罪,被邵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邵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4月21日以(2008) 邵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六千元),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于2008年8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2012年6月2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37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6日止。罪犯容超军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容超军减去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容超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在二季度、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1月至4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容超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容超军,虽犯绑架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容超军减去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沈志华,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初中,判决前住临湘市儒溪镇排贝村福台组8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26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犯抢劫罪,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时已交清),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2012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12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沈志华家中有父亲沈型根,62岁,农民;母亲韩艳辉,57岁,农民,均住临湘市儒溪镇排贝村福台组8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沈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分4分,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沈志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沈志华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6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沈志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一季度至四季度分别夹控重点犯吴志发和贾美超,无事故,共获奖励分8分;2012年5月至7月和2013年1月至4月担任狱内互监组组长期间,积极努力,共获奖励分3.5分。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沈志华,虽犯抢劫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宋国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华容县万庚镇吴家桥村二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地区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的公诉,于2004年1月9日以(2004)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2004年3月投入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2005年6月底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7年12月20日和2010年12月12日分别以(2007)岳中刑执字第1556号和(2010)岳中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国华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现押于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宋国华,家中有母亲郭唐淑,59岁,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万庚镇吴家桥村二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宋国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1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宋国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宋国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截至2013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1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5月和6月该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6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宋国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一至四季度夹控重点犯李峰期间,全年无事故,共获奖励分8分;2013年8月至11月担任狱内互监组长期间,完成任务较好,获奖奖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宋国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违规扣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宋国华,虽犯运输毒品罪,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国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田柱,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东冲组340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7月减刑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田柱家中现有父亲田桂华,64岁,农民;母亲刘桂兰,60岁,农民,均住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东冲组340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田柱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田柱,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田柱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田柱,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东冲组340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7月减刑释放,于2012年8月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田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田柱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田柱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田柱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田柱,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柱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共兵,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牛郎村,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涟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2000元),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于2012年5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五收押中心改造服刑,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吴共兵家中现有母亲吴益香,62岁,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安平镇牛郎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吴共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9分,折合为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共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共兵在服刑期间截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 2012年度担任分监区勤杂犯期间,表现较好,完成责任目标,获奖励分10分;在2013年二、三季度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共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共兵,虽犯抢劫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共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名喜,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醴陵市南桥镇潼塘村水沅组185号。因犯强奸罪,经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浏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吴名喜家中现有父亲吴从向,62岁,农民;母亲黄冬明,60岁,农民,均住醴陵市南桥镇潼塘村水沅组185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名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1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5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和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5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名喜,虽犯强奸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名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吴名喜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吴名喜,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醴陵市南桥镇潼塘村水沅组185号。于2011年12月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吴名喜,因犯强奸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浏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吴名喜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名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1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50%。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和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5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吴名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吴名喜,虽犯强奸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名喜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谢伦胜,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新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化县桑梓镇青山村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2)新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谢伦胜家中现有大哥谢立新,34岁,农民;妻子罗艳珍,28岁,农民,均住新化县桑梓镇青山村五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谢伦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谢伦胜,虽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伦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谢伦胜减刑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谢伦胜,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新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新化县桑梓镇青山村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于2012年4月投入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谢伦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2)新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要求对罪犯谢伦胜减去有期徒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合记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谢伦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均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表现较好,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 罪犯谢伦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

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谢伦胜,虽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伦胜减去有期徒刑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国青,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村朱家组。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2012年9月投入津市心押中心服刑,于2012年10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王国青,家中有大哥王国平,58岁,农民;小哥王国兵,48岁,农民;弟弟王国元,37岁,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村朱家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王国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国青,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国青自2012年9月4月至2012年10月止在津市由押中心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78.5分。在2013年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国青,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国青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青,虽犯故意伤害,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青减去有期徒刑1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3)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尹新国,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尹家坪方堰组。1994年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28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九百元,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常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于2012年1月5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尹新国,家中有父亲尹海元,79岁,姐姐尹冬秀,48岁,农民;哥哥尹绍华,45岁,打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尹家坪方堰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尹新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拟定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尹新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尹新国自2011年11月至12月止在津市收押中心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9分。在2013年2、3、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尹新国,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尹新国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尹新国,虽犯抢劫、敲诈勒索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新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2)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孙维,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湘阴县柳潭乡回龙村3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13日以(2010)武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期间先后共缴纳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2010年6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二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7月13日转入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1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497号裁定减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28日止,现押于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孙维,家中现有父亲孙玉良,现年49岁;母亲邓友根,现年45岁,无业,住湖南省湘阴县柳塘乡回龙村3组。家境一般。

罪犯孙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现累计获奖励分13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拟定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孙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使自己走向犯罪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我痛彻心扉、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我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孙维自2012年5月减刑至2014年2月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孙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孙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孙维,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维减去有期徒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甲红,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太子庙社区新六栋东单元一楼。2005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9年4月20日因假释获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4月16日止;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楼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1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2012年7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于2012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刘甲红,家中有母亲毛翠兰,76岁,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胜峰乡金窝村,儿子刘俺兵,24岁,在在福州打工,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刘甲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甲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学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甲红自2012年7月至8月止在津市收押中心服刑期间,获奖励分5.5分,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0.5分。在2013年1、2、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甲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在2013年3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甲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甲红,虽犯盗窃罪,系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甲红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禹朝,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西畴县蚌谷乡加保村119号。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双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期间已缴清);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2012年6月投入娄底收押中心服刑,于2012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刘禹朝,家中有妻子王玉芬,50岁,农民;儿子刘丕侣,28岁,农民;女儿刘莉,23岁;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西畴县蚌谷乡加保村下队98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刘禹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0.7分,折记小功一次,表杨一次,还余奖励分0.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禹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学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禹朝自2012年6月至7月止在娄底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0.2分;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6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禹朝,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禹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禹朝,虽犯诈骗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禹朝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阳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檀山村。因盗窃罪,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7月2日以(2009)邵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8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于2009年9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15号裁定减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6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刘阳春,家中有父亲刘永宜,69岁,农民;母亲宁瑞英,65岁,农民;女儿刘宇晴,14岁,学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檀山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刘阳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5.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阳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和危害,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合情合理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阳春自2012年2月减刑至2013年9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35.5分。在2013年1、2、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阳春,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阳春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阳春,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阳春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3)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定海,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稿坪村。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凤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2012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于2012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定海,家中有母亲莫玉桃,68岁,农民;妻子罗英,31岁,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稿坪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李定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拟定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定海,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学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定海自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止在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0.2分;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0.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定海,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定海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海,虽犯非法制造枪支,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定海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伟,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新农贸市场5栋4单元2楼。2006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释放前已羁押3个月28日),现因强奸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资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抢劫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于2011年7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430号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陈伟,家中有父亲陈灿雄,47岁;母亲李秋香,45岁;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新农贸市场5栋4单元2楼,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陈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伟自2012年11月减刑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虽犯强奸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 1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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