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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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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38: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岳杨,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邵东县范家山镇范家山村3组永兴街16号。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6月16日以(2009)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期间先后缴纳 4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于2009年7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五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762号裁定减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18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岳杨,家中现有父亲岳财新,现年58岁,农民;母亲杨洁,现年4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邵东县范家山镇范家山村3组永兴街16号,家庭条件困难。

罪犯岳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5分,折合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余奖励分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岳杨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自己不懂法、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使我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我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岳杨自 2012年6月减刑至2014年2月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2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3、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劳动积极,表现突出,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岳杨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岳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扣奖励分5分一次,如2013年5月6日安排外协师傅捎带现金入监,扣奖励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岳杨,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杨减去有期徒刑 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3)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勇,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新元路40号10栋。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8日以(2012)沅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2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2年2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周勇,家中有父亲周光辉,63岁,工人;母亲李雪毛,60岁,工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新元路40号10栋,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7.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拟定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勇自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止在在在津市收押中心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3.5分。在2012年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5分 。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勇,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锋,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县白马镇文化村郭家组。因抢劫罪被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2日以(2011)东二法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服刑期间已缴清);刑期自201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2012年1月投入深圳监狱服刑,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周锋,家中有父亲周克中,45岁,农民;母亲戴桃红,44岁,农民;妹妹周雪,16岁,读书;住湖南省涟源县白马镇文化村郭家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周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锋自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止在深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84分,自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1分。在深圳监狱服刑期间获表杨二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锋,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锋,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锋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昆,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马井村3组。因抢劫罪,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冷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2012年6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于2010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杨昆,家中有父亲杨笃汉,47岁,农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马井村3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杨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2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3.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昆自2012年6月至7月在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0.2分,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3分。在2013年2、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昆,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昆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昆,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昆减去有期徒刑 1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勇,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鹤山乡新港村5组。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8月14日假释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3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2011年11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于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杨勇,家中有父亲杨士杰,70岁,农民;母亲赵小名,67岁,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新港村5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杨一次,还余奖励分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4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勇自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在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减去有期徒刑 1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金波,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新卯村长永组179号。因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3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2012年1月投入长沙心押中心,于2012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杨金波,家中有父亲吴杨学奇,58岁,农民;母亲郭旭,49 岁,农民;;儿子,杨宇辉,5 岁;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新卯村长永组179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杨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9.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杨一次,还余奖励分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金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金波自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止在长沙收押中心刑期期间,获奖励分5分,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4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金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金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波,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波减去有期徒刑 1年5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志华,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13号83栋。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谭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执行期间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以(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9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又于2008年12月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71号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杨志华,家中亲人早无往来。

罪犯杨志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志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志华自2011年10月减刑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30分。在2013年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度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志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1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华,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华减去有期徒刑 1年4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义,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洲坪乡北坪村下大坪组。因盗窃罪,经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株县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2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于2012年12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85号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18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杨义,家中有哥哥杨成,34岁,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洲坪乡北坪村下大坪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杨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7.5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杨一次,还余奖励分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义自2011年10月减刑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7.5分。在2013年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义,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义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赵亮,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株新田县人,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新田县门楼下乡枫树肢村3组。因强迫卖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4日以(2008)东法刑初字第3131号刑事判决,对其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2008年9月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于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3月9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肇中刑执字第626号裁定减刑6个月,2012年8月30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肇中刑执字第3017号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5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赵亮,家中有父亲代万,51岁,农民;母亲冯桥音,48岁,农民;妻子刘小丽,26岁,农民;儿子,赵昊。7岁;住湖南省株新田县门楼下乡枫树肢村3组,家庭一般。

罪犯赵亮,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赵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赵亮自2012年8月减刑至2013年6月止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表杨两次嘉奖一次,共折分59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39.5分。在2013年3、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赵亮,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除2013年1月12日在广东省四会监狱因动手打人扣考核分2分外,再无其它违监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赵亮,虽犯强迫卖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钟乐天,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群众河街561号。因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资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服刑期间已缴清);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2012年12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于2013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钟乐天,家中有母亲钟卫,42岁,无业;妻子吴杏,22岁,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群众河街561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钟乐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6.5分,折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钟乐天,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钟乐天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止在津市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分;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7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钟乐天,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钟乐天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钟乐天,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乐天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加青,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月塘村15组。1994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2月12日因减刑释放,200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5月8日以(2011)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 2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于2011年6月日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黄加青,家中有父亲黄正和,70岁,农民;母亲苏美云,69岁,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月塘村15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黄加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7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杨一次,还余奖励分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加青,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加青自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在娄底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分,自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加青,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加青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加青,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青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喻四九,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城本西中路117号101室。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0)郴北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于2011年5月投入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又于2011年7月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喻四九,家中有父亲喻喜元,82岁,因年事已高从没与该犯联系过。

罪犯喻四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2.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拟定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喻四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喻四九自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在郴州收押中心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5分,自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29分。在2012年1季度和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1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喻四九,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喻四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喻四九,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四九减去有期徒刑 1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健, 199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邵阳县黄塘乡塘仁村14组23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5日以(2009)阳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于2010年2月4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3月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51号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现押岳阳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健, 蒋健的父母双亡,家中只有爷爷蒋怀清,87岁,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黄塘乡塘仁村14组23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蒋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大功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健自 2012年11月减刑至2014年2月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共获奖励分8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2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健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度,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必含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健,虽犯盗窃罪,系主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健减去有期徒刑1年      。

            2014 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维石,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淡竹村5组。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14日以(2009)新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发,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2010年2月投入娄底收押中心,于2010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87号裁定减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曾维石,家中有奶奶李新湘,70岁,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淡竹村5组,因年事已高从没与该犯联系过。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曾维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3.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杨一次,还余奖励分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维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曾维石自2012年2月减刑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53.5分。在2013年全年在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1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曾维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曾维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维石,虽犯抢劫、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维石减去有期徒刑 1年4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粟老六,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高坪村六组。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凤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于2010年5月投入湖南省第四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7月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761号裁定减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8日止,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粟老六,家中现有妻子宋群芝,现年34岁,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高坪村六组,家庭条件一般。

罪犯粟老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 如该犯所在小组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现累计获奖励分93.5分,折合大功一次,,余奖励分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粟老六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粟老六自 2012年6月减刑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共获奖励分9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1、2季度中被评为季度劳动能手,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粟老六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所在小组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粟老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粟老六,虽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粟老六减去有期徒刑 1年2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保华,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合兴村桥头河煤矿。曾于200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涟源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涟源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2月19日以(2009)娄星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先后共缴纳6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该犯及同案犯申请撤回上诉,经湖南省涟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于2009年4月24日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6月30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25日止。现押于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保华,家中现有父亲廖国旗,现年70岁,无业;母亲李初吾,现年65岁,无业;均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合兴村桥头河煤矿,家境困难。

罪犯廖保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4分,折记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保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保华减刑后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5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2013年2季度劳动竞赛中,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劳动积极,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保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廖保华,在减刑后服刑期间,无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保华,系主、惯、累犯,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保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敖磊,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乡松溪村石洞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交清),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8日以(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7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8月29日转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敖磊家中现有父亲敖岳良,54岁,工人;母亲胡小良,52岁,农民;哥哥敖强,25岁,学生;哥哥敖力,24岁,待业;均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乡松溪村石洞组。家境困难。

  罪犯敖磊,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敖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以非法占有的手段获取财富,从而触犯了法律,同时也对自己的亲人和家庭带来了伤害,也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我真心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敖磊减刑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敖磊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敖磊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和扣分现象。

罪犯敖磊服刑后,母亲精神早已崩溃,本是有病的身体变得更是体弱多病,经常卧床难起,更是无人照料。大哥正在大三就读,二哥待业,整个家庭的负担就落在了父亲的身上。父亲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糖尿病,长期得依赖药物品生活,更无一技之长,每年只能靠其在外地拖着病体打工赚得的微薄收入来维持这个收不抵支的家庭。家庭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敖磊,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敖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曹世文,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曾月坝村,无业。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12月1日以(2005)佛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以(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4000元)。于2010年11月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肇中法刑执字第3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22日止。2013年6月转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曹世文,家中有父亲曹文中,现年66岁,农民;母亲徐交中,现年64岁,农民;妹妹曹世美,现年36岁,农民,均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曾月坝村,家境困难。

  罪犯曹世文,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被广东省四会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112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曹世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以前由于不懂法、不守法,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走上犯罪道路,从而走进了犯罪的深渊,我的犯罪给社会的治安稳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给亲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害,也给自己带来了无比惨痛的教训,我悔恨难当。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我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曹世文减刑后自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四会监狱获奖励分85分,同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27分。如2012年9月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时,扎实肯干,超额35%,获嘉奖一次。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曹世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被广东省四会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又如2013年9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确保其所在互监组实现“九无”,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曹世文在减刑后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曹世文,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世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岑松怀,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涟源市安平镇长肖村,农民。曾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1月6日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涟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于2013年5月20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岑松怀,家中有父亲吴庆庄,现年48岁,农民;母亲吴祥珍,现年44岁,农民;妻子黄慧,现年27岁,农民,均住涟源市安平镇长肖村。家境一般。

  罪犯岑松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5分,折合记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岑松怀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的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因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原因所致,因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思想严重,从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落入法网,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是公正、合理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岑松怀自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获奖励分6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岑松怀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岳阳监狱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确保其所在互监组实现“九无”,奖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岑松怀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岑松怀,系累犯,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松怀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高兵,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月塘村,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赫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于2012年2月9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3月29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高兵,家中有父亲高尚文,55岁,农民;母亲吴桃香,4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月塘村。家庭困难。

  罪犯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125.5分,折合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高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的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也是我罪有应得的。我真心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高兵     自2012年2月至3月止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分;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21.5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3、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高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高兵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高兵,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桂菲,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荷叶塘街9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3月27日以(2013)隆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执行期间已缴清),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于2013年5月8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3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桂菲,家中有妻子曹芳,26岁,居民;父亲桂端午,60岁,居民;母亲彭春英,53岁,居民;均住湖南省桃江县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荷叶塘街9号。家境一般。

  罪犯桂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0.5分,折合记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桂菲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我今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桂菲自2013年5月至6月止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分;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2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桂菲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桂菲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桂菲,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菲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跃正,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判决前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青山寺居委会平安居民区。曾于199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犯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其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期间已缴纳一万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2月27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胡跃正家中有父亲李卜宋,75岁,个体户;妻子胡赛,38岁,个体户;女儿胡源洁,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青山寺居委会平安居民区,家境一般。

罪犯胡跃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163分,折记大功两次,还余奖励分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跃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和家人带来了伤害和打击。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心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跃正自2012年1月至2月止在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3分;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6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3、4季度和2013年1、2、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1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跃正,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胡跃正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跃正,虽犯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弹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跃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才雄,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青松村4组。曾于199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从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于2011年9月20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6月27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蒋才雄家中有母亲陈务召,79岁,农民;女儿蒋若兰,17岁,学生;儿子蒋德睿,7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青松村4组,妻子李建芳,41岁,在青海省西宁女子监狱服刑。家境困难。

罪犯蒋才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奖励分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才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我今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的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服从改造、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才雄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高明监狱,共折奖励分97分;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26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完成劳动任务125%。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才雄,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30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折奖励分8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才雄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才雄,虽犯运输毒品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才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光灯,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潭乡长潭村2组038号,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于2013年5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7月4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光灯,家中有母亲张丽梅,63岁,农民;家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潭乡长潭村2组038号。家庭困难。

  罪犯李光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5.5分,折合记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光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和家人带来伤害和打击,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心认罪服法,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光灯     自2013年5月至6月止在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分;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3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光灯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度,该犯所在小组被监狱评为优胜五好小组,该犯系组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光灯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灯,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灯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平辉,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居委会10组,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2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5月28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还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1)新法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因发现打印错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1)新法刑初字第536-1号刑事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7页倒数第6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五十二条之间加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5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27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平辉,父亲李叙庚,76岁,农民;母亲林元娥,7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居委会10组。家庭困难。

  罪犯李平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3.2分,折合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3.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平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和家人带来伤害和打击,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深知自己所犯的罪行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心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平辉     自2012年6月至7月止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0.2分;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6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平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平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辉,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鑫,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金海村金海院村民小组50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怀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于2012年11月8日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1月9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鑫家中有父亲李勇,44岁,农民;母亲黄冬美,4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金海村金海院村民小组50号,家境一般。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5.5分,折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鑫,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也是我罪有应得的。我真心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鑫自2012年11月至12月止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2.5分;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6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2、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鑫,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2季度,该犯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确保其所在互监组实现“九无”,获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鑫在怀化监狱服刑期间有扣奖励分1分的现象一次,除此之外再无其它扣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鑫,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鑫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道富,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洛滩村建军组。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于2009年6月2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29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刘道富家中有父亲刘助典,80岁,农民;儿子刘旭星,26,农民;均住湖南省湖南省绥宁县平口镇洛滩村建军组,家境一般。

罪犯刘道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7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道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服刑至今,我清楚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自身感到很惭愧也很后悔,人民政府并没放弃我,还耐心的教育我,给我这次改造的机会,让我在人生底谷中看到希望。”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道富减刑后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7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道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3、4季度,该犯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确保其所在互监组实现“九无”,共获奖励分4.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道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道富,虽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道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志,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苗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新溪村二组,农民。曾于2011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5月30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龙志,家中有父亲龙付林,50岁,农民;母亲杨金玉,4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桃江县吉首市寨阳乡新溪村二组。家境困难。

  罪犯龙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造成痛苦和伤害,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也是我罪有应得。我真心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龙志自2012年4月至5月止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分;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7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2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该犯所在小组被监狱评为优胜五好小组,该犯系组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龙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虽犯盗窃罪,系主、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海庚,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湘乡市月山镇三湾村林角塘村民组153号。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1日以(2010)湘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潭中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于2010年10月13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1月30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2日止。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海庚,家中有儿子彭浩,18岁,学生;住湘乡市月山镇三湾村林角塘村民组153号。家境困难。

  罪犯彭海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折合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海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因为自己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我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巨大伤害,我今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海庚减刑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海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2013年,该犯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海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海庚,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海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覃福林,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桃源县陬市镇李家洲居委会。因犯走私毒品罪,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5日以(2012)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于2012年3月6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4月27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覃福林有女儿覃琴,27岁,下落不明。

罪犯覃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8.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覃福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平时不守法、不学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我真心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覃福林自2012年3月至4月止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分;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覃福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度,该犯所在小组被监狱评为优胜五好小组,该犯系组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覃福林在服刑期间有扣奖励分1分的违监现象一次,除此之外,再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覃福林,虽犯走私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福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振湘,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龚家桥社区湘鹏路44号A1栋1单元703-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浏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0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5月29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王振湘家中有父亲王柏明,50岁,农民:母亲朱春莲,44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龚家桥社区湘鹏路44号A1栋1单元703-1号,家境困难。

罪犯王振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振湘,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造成了痛苦和伤害。我今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真心认罪服法、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振湘自2012年4月至5月止在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5分;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1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振湘,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振湘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振湘,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谭,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涟源市安平镇长肖村,农民。曾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1月6日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涟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于2013年5月20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谭,家中有父亲吴庆庄,现年48岁,农民;母亲吴祥珍,现年44岁,农民;妻子黄慧,现年27岁,农民,均住涟源市安平镇长肖村。家境一般。

  罪犯吴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5分,折合记表扬一次,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谭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的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因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原因所致,因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思想严重,从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落入法网,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是公正、合理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谭自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获奖励分6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谭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岳阳监狱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确保其所在互监组实现“九无”,奖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吴谭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谭,系累犯,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谭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熊智勇,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乡桃花村桃花岭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1996年9月11日以(1996)长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6年4月2日起。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8日以(1996)湘刑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6年12月19日投入衡阳雁北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犯组织越狱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弹药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0年2月28日以(2000)衡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原判刑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9月9日转入德山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以(2002)湘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以(2004)常刑执字第2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13日。于2006年1月15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2009年9月22日、2011年2月21日、2012年6月28日先后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8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熊智勇,家中有父亲熊辉,65岁,农民,母亲汤福元,63岁,农民,均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乡桃花村桃花岭组。家境一般。

罪犯熊智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劳动积极,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110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熊智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由于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犯罪行为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我罪有应得的。我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熊智勇,在减刑后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期间共获奖励110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4季度,该犯在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熊智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熊智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熊智勇,系主犯,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智勇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冬元,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古丈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河街49号1栋。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2012年2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月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六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张冬元,家中有母亲李祖畅,65岁,无业;哥哥张建军,45岁,无业;均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河街49号1栋,家境一般。

罪犯张冬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89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冬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是由于我不懂法、不守法、不学法,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冬元自2012年4月减刑至2013年9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0.5分。在2013年1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季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冬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冬元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冬元,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冬元减去有期徒刑 1年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勇军,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玉园巷17号。曾于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于2008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0月19日以(2009)宁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于2009年11月4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12月30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张勇军家中有母亲邓秀英,83岁,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玉园巷17号。家庭困难。

罪犯张勇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勇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和家人带来伤害和打击。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心认罪服法、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勇军减刑后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2、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勇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该犯所在小组被监狱评为优胜五好小组,该犯系组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勇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军,虽犯抢劫、盗窃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赵向阳,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联合村南阳坝5号。200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在缓刑期间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13日以(2010)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09)潭岳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中对其宣告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加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先后共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于2010年9月3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0月28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4日止。现押于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赵向阳,家中有父亲赵俊其,74岁,农民;母亲曾训兵,6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联合村南阳坝5号。家境一般。

罪犯赵向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劳动积极,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赵向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到:“由于平时疏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我深知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我真心认罪,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赵向阳减刑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13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3、4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赵向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赵向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和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赵向阳,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向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祝海兵,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展望村10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12日以(2009)新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期间缴纳一万元,执行期间缴纳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于2009年7月1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8月28日转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先后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现押六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祝海兵家中有父亲祝旭华,55岁;母亲谢小云,48岁;姐姐祝海媛,32岁;妹妹祝海艳,28岁;妻子祝连玉,2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展望村10组,家境一般。

罪犯祝海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奖励分1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祝海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因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他人和家庭带来了伤害和打击。我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所犯罪行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心认罪服法、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祝海兵减刑后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2、3季度监狱劳动竞赛中,该犯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祝海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度,该犯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祝海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祝海兵,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海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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