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邹太斌,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坪江村一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8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娄星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因罪犯邹太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 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邹太斌家现有父亲邹培芝,63岁,农民;母亲何美华,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坪江村一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邹太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9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记表扬1次,余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邹太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邹太斌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9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2年2季度、2013年1、2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累计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邹太斌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1-12月、2013年1-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12分;在2012年、2013年都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奖奖励分2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邹太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邹犯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也很差,已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都是靠政府低保金和几亩薄田来维持家里生活,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邹太斌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太斌减刑 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蔡辉(绰号“矮子鬼”),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合龙村5组。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3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21日止。于2009年7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2009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蔡辉现有家庭成员父亲蔡家铁,56岁,农民;母亲张秀华,54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合龙村5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蔡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蔡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蔡辉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分。如:在2012年4季度、2013年1、2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蔡辉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的改造中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在2012年3、4季度,2013年1、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共奖7.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蔡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蔡辉入狱后,其母亲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加上心理上的压力,旧病复发,经多方借贷,医治都无从好转,目前生活不能自理,面临瘫痪。父亲只能咬紧牙关四处打些零工维持生计,且因为劳累,也患上了一身的疾病,现在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罪犯蔡辉虽犯贩卖毒品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有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辉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蔡清友,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关口村6组12号。因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龙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2011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蔡清友,家中现有妻子肖菊云,42岁,农民;儿子蔡朋,19岁,务工;家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关口村6组12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蔡清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83分,折合记大功1次 ,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蔡清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蔡清友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3分。如: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蔡清友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2年4季度、2013年年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四无,共奖7.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蔡清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蔡清友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清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分,外号“黑皮”,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白鹤村赵家坳组。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4年12月29日以(2004)湘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因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日以(2005)潭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2005年6月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分家现有父亲陈国平,64岁,农民;母亲李春香,62岁,农民;儿子陈军,11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白鹤村赵家坳组,该犯自入监以来,无一人来探望,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陈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分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2.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0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分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6分;在2014年1月3日在监狱组织的心理教育征文中获二等奖,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陈分在2012年9 -11月严管,3个月的低分为0分。除此之外,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再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陈犯家中父母年迈多病,还要照顾妻子出走留下孩子,仅靠几亩薄田勉强维持一家的生活,自陈犯入监以来,从未来探望过,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陈分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分减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永革,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中技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新村9栋701号。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 2007年11月27日以(2007)荷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缓刑期间,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4日以(2009)荷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撤销原判之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8月16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62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25日止。2009年10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永革家现有妻子周文志,45岁,农民;母亲易斌辉,71岁,农民;儿子陈杰,17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新村9栋701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陈永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永革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永革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1月劳动中,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永革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2、4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养成竞赛中获奖,累计奖奖励分7分;在2012年5-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累计奖奖励分15分;在2012年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陈永革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陈犯家中妻子下岗在家,一直靠政府的救济和打零工维持生活,还要照顾年迈的母亲和读书的儿子,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革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革减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成弟,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湖南省辰溪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熊首山三组。无前科。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19日以(2009)怀鹤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6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27日止。于2010年5月投入怀化监狱服刑,2010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成弟现有家庭成员母亲阳菊兰,51岁,农民;奶奶刘翠珍,9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熊首山三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成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成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成弟在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累计获奖励分91.5分。如:在2013年3、4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成弟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在改造中表现较好,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在2013年2、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良好,共奖4.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成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母亲因承受不了打击,身体一天比一天差,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来控制病痛,家里还有个90多岁的奶奶需要赡养和服侍,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成弟虽犯盗窃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弟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成武,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周家台村12组。2007年5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湘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2010年12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1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成武,家中现有父亲成长生,50岁,农民;母亲谭祖英,48岁,农民;家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周家台村12组。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
罪犯成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9分,折合记大功1次 ,余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成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成武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分。如:2012年4季度、2013年2、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成武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 2012年4季度担任耳目期间实现四无,奖3分;2012年4季度危险分子夹控中实现“四无”奖2分,2012年4季度、2013年1、2季度担任互监组长中实现“四无” 共奖4.5分;2013年3、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共奖6分;2013年3、4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4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成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成武家境特别困难,无住房,是村里的贫困户,实在无能力为其交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成武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海华,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铺镇石路村6组15号。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武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7千元(已交纳)。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武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千元,邓海华所犯盗窃罪被判处的刑罚与犯抢劫罪被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已交7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邵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邓水军撤回上诉。于2012年10月投入怀化监狱服刑,2012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海华现有家庭成员邓小林,53岁,农民;母亲王辉东,4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铺镇石路村6组15号。家庭生活情况困难。
罪犯邓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1分,折合记小功1次,余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海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海华自2012年10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5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海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9月期间获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邓海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邓海华虽犯盗窃、抢劫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海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郭壮,冒用名郭义兵,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柽林村。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年26日以(2012)赫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郭壮现有家庭成员父亲郭建青,52岁,农民;母亲肖爱华,5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柽林村。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郭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折合计大功1次,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郭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郭壮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5分。如:2013年2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郭壮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的改造中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在2013年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共奖6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郭壮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入狱后,其父亲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旧病复发,卧病在床,经多方借款医治都无从好转,面临瘫痪,生活重担就全压在母亲一个人的身上,因长期劳累,也患上了一身的疾病,三天两头需要吃药治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郭壮虽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黑家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兴隆街13组。因犯盗窃罪,1989年5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1998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06年12月6日减刑释放。现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0)常鼎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2011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黑家伟系三无人员。
罪犯黑家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9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黑家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黑家伟自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3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黑家伟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4-12月、2013年1-11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黑家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黑犯由于多次犯罪,妻子在伤心绝望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已失去了联系,条件非常困难,实在无力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黑家伟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家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江河(绰号长毛),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蓝山县祠堂圩乡山口村七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8月9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千元,刑期自2005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被告人黄江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征良、张春凤、刘格玉、刘湘宁、刘中陆人民币2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以(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该犯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法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止。于2008年4月投入广东东莞监狱服刑,2008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江河现有家庭成员父亲黄大成,71岁,农民;母亲罗红英,6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蓝山县祠堂圩乡山口村七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黄江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9.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江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江河在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江河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实现了“四无”,共奖28分;2012年1、2、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良好,共奖4.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黄江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江河虽犯抢劫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江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友权,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家住湖南省宁乡县黄材镇沙坪村胡家组。200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3月26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年3日以(2010)宁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8千元,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以(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00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训撤回上诉。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于2011年2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2011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友权现有家庭成员父亲黄明军(去世);母亲隆果群,52岁,农民。家住湖南省宁乡县黄材镇沙坪村胡家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黄友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友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友权自2012年10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5分。如:在2013年1、2、4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友权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的改造中表现较好,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在2012年4季度,2013年1、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共奖6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黄友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黄友权入狱后,其母亲因长期劳累,患上了一身的疾病,三天两天打针治疗,家里的日常开支都是拖着体弱的身子四处打些零工或靠亲朋好友救济,现在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黄友权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友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江伟(诨名伟二),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郭家桥村茄家峪组。曾因犯吸食毒品于2007年4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现因犯抢劫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4月2日以(2007)桃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896号、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00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2008年5月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服刑,2008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江伟家现有爷爷江云华,82岁,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郭家桥村茄家峪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8.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江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江伟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8.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1年3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江伟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1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如在2012年1、2、3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确保监舍安全稳定,累计奖奖励分9分;在2013年1-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6分;在2013年9月16日获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江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江犯家中父亲早已去世,母亲离家出走无音讯,唯一的爷爷已有82岁,条件非常困难,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江伟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伟减刑 一年六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姜理,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小桥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邵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因姜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以(2010)邵中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2010年9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姜理家现有父亲姜定良,55岁,农民;母亲姚小梅,53岁,农民;妻子谢丽,2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小桥村,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姜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姜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姜理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0.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0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姜理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3、4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确保被夹控人无任何危险事故发生,累计奖奖励分4分;在2013年1季度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奖奖励分1.5分;在2013年6-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奖奖励分14分;在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姜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姜理虽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理减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姜茜超,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文艺路21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资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2011年8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姜茜超,家中现有母亲成菊秋,52岁,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文艺路21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姜茜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9分,折合记大功1次 ,小功1次,余0.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姜茜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姜茜超自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9分。如:2013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姜茜超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 2012年3季度、2013年全年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四无,共奖7.5分;2012年3、4季度、2013年3季度担任危险分子夹控期间,无安全事故,共奖5.4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姜茜超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姜犯母亲身患重病,全靠政府的低保维持生计,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姜茜超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茜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康努力(绰号“努力宝”),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12月2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涟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2011年9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康努力家现有父亲康英,83岁,农民;母亲张楧,8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康努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康努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康努力自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0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1月劳动中,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康努力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康努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康犯家中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属于村里特困对象,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康努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努力减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兰小勇,(曾用名:兰建平),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双桥村6组3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2012年2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兰小勇,家中现有爷爷兰建国,92岁,农民;父亲兰宗益,61岁,农民;母亲周正翠,60岁,农民;女儿兰静,12岁;女儿兰雨,9岁。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双桥村6组37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兰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6.5分,折合记大功1次 ,小功1次,表扬1次,余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兰小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兰小勇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6.5分。如:2012年4季度、2013年2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奖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兰小勇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2012年3、4季度、2013年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四无”,共奖6分;2012年3、4季度担任危险分子夹控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共奖4分;2013年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实现“四无”,共奖11分、2013年2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奖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兰小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兰犯父母年事已高,并且体弱多病,还有一92岁高龄的爷爷和两个年幼的儿子需要人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没收财产的全部金额。
综上所述,罪犯兰小勇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雷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砂坝镇桃子溪村二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附带民事赔偿150955.6元。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因雷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26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雷勇家现有父亲雷国好,53岁,农民;母亲陈玉香,48岁,农民;妻子张艳芝,26岁,农民;儿子雷凯,6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永顺县砂坝镇桃子溪村二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雷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雷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雷勇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共计折分50分,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获奖励分31分,累计获奖励分81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1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雷勇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8-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奖奖励分3.5分;在2013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雷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雷勇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勇减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成乃,曾用名韦卫正,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十组。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穗从法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成乃,家中现有姐姐李满金,45岁,农民,家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十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成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成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成乃自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止,在广东省韶关监狱共计折分59分,在岳阳监狱共计得32 分,累计获奖励分91分。如:2013年四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成乃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李成乃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乃虽犯强奸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7组。无前科。因犯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5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5千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岳中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该犯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5日止。于2010年1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执行期间,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免该犯罚金5千元。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强现有家庭成员父亲李忠堂,49岁,农民;母亲高全姣,4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7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李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6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强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强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2013年的改造中连续2年表现突出,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2012年5至12月、2013年1至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实现了“四无”,奖50分;在2012年2、4季度、2013年1季度在行为规范养成竞赛中获奖,共奖8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李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其母亲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又加上心理压力,旧病复发,卧病在床,经多方借贷四处医治都无从好转,面临瘫痪。如今家里的日常开支只能靠父亲打些零工勉强维持,因长年劳累,积劳成病,三天两天需要打针治疗,家庭生活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虽犯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该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天明,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家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燎原村第四村民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年20日以(2011)岳中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天明现有家庭成员父亲李祖池,49岁,农民;母亲朱菊群,4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燎原村第四村民组。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李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天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天明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5分。如:在2013年1、2、3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天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在2013年1、2、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共奖4.5分;在2013年夹控危险分子全年无事故,共奖8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李天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入狱后,全家人都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特别是其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忧郁成疾,经常要去医院治疗,原本贫穷的家庭现在已经负债累累,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明虽犯抢劫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正平,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三组4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安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2012年7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正平家现有妻子黄爱群,44岁,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三组49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李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2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4.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正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正平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2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3年1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正平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11-12月、2013年1-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7.5分;在2013年1、3、4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确保被夹控人无任何危险事故发生,累计奖奖励分4.2分;如在2013年9月16日获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李正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平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主堂,曾用名:李江,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太平圩乡皂田村10组。2004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2011年11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主堂,家中现有母亲刘啊华,53岁,农民。家住湖南省耒阳市太平圩乡皂田村10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主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4.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主堂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主堂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期间,共计折分101分,在岳阳监狱共计得分23.5分,累计获奖励分12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主堂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李主堂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主堂虽犯绑架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主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梁迪华,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村挂口组。1996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原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11月14日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11月10日以(2006)君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3年1月31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648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2007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07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梁迪华家现有母亲张莲芳,67岁,农民;女儿梁白玉,23岁,在读大学,均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村挂口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梁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2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5.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梁迪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梁迪华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2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2年4季度、2013年3、4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累计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梁迪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10-12月、2013年4-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6分;在2012年、2013年都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奖奖励分20分;在2013年9月16日获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梁迪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梁迪华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迪华减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晓阳,外号“小阳”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塘市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8日以(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8千元,刑期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以(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该犯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8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1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于2009年7月投入广东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晓阳现有家庭成员父亲廖国仕,53岁,农民;母亲刘莲花,5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塘市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廖晓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晓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晓阳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折合奖励分69分,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6分,累计获奖励分9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晓阳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廖晓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晓阳虽犯抢劫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晓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爱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镇大源村4组。因犯失火罪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3月5日以(2013)东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2013年4月投入湖南省第三收押调遣中心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爱华家现有姐姐刘淑华,59岁,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镇大源村4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刘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1分 , 折合记表扬1次,余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爱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爱华自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31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1月劳动中,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爱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爱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爱华虽犯失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爱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机灵,男,绰号“机伢姐”,1977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小梓港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4年5月17日以(2004)益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刑期自2003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因刘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以(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又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以(2007)君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加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1年零8天,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5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在加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12月22日、2011年5月20日、2012年8月16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215号、(2011)岳中刑执字第731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共减刑3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18日。2004年9月投入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2006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机灵家现有父亲刘忠明,62岁,农民;母亲郭淑莲,62岁,农民;儿子刘磊,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小梓港村,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刘机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机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机灵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4年1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机灵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6-12月、2013年1-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累计奖奖励分38分;在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机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刘犯的父母亲患有糖尿病、脑血栓、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长期需服药,且刘犯的父亲系4级残疾。家中还有一个12岁的儿子由其父母照顾,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罪犯刘机灵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机灵减刑 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记高,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荣华乡栗树村7组13号。2005年2月6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以(2006)芙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以(2006)长中刑二终字第0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被判刑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2007年2月13日因其漏罪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2007)雨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徙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148号、(2011)岳中刑执字第1507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2007年4月3日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同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记高家现有母亲刘记桃,63岁,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荣华乡栗树村7组13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刘记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记高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记高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3年1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记高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第4季度、2013年1季度行为规范养成竞赛中获三等奖,累计奖奖励分4分;在2012年4季度担任狱内耳目,较好的完成任务,奖奖励分3分;在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1-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累计奖奖励分24分;在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报道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记高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刘犯家中母亲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也很差,常常发病,无钱治疗,在家靠政府的补助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刘记高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记高减刑 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卫平,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六合村九村民组21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因刘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卫平家现有父亲刘守中,93岁,农民;母亲何卫兰,90岁,农民;妻子田春花,42岁,农民;儿子刘双,12岁,学生;女儿刘丹,2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六合村九村民组215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刘卫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卫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卫平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3年1、2、3、4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累计奖奖励分1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卫平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9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4.5分;在2013年1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确保被夹控人无任何危险事故发生,奖奖励分1.5分;在2013年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确保监舍安全稳定,奖奖励分3分;并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卫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刘犯家中父母已有90多岁,妻子无一技之长,一直在家务农,且自身又有病,既要供儿子读书,又要照顾赡养两位高龄老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刘卫平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卫平减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召云(绰号“高林”),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判决住四川省富顺县板桥镇王湾村3组24号。无前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于2013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3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召云现有家庭成员父亲刘光余,42岁,农民;母亲何文芳,41岁,农民。均住四川省富顺县板桥镇王湾村3组24号。家庭生活情况一般。
罪犯刘召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6分,折合计小功1次,余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召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召云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4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召云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9月期间获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召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召云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召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作华,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民富街8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华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2013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作华,家中现有母亲卢金玉,68岁,农民;女儿刘悦,13岁,学生;儿子刘军,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民富街87号,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困难。
罪犯刘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7分 , 折合记小功1次,记表扬1次,余17分, 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作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作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7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3、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累计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作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4-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无任何事故发生,奖奖励分4.5分;在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3年9月16日获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刘作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刘犯家中母亲患有高血压,脑血栓等多种疾病,严重时瘫痪在床,生活都难以自理,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孙子,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刘作华虽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刘作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作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柳宇,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河市镇三联村。无前科。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18日以(2009)屈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8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于2009年5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2009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柳宇现有家庭成员父亲柳地毛,73岁,农民;母亲刘正华,60岁,农民;女儿柳阳,6岁。均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河市镇三联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柳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7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柳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柳宇在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累计获奖励分137分。如:在2013年1、4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柳宇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1年、2012年在改造中表现突出连续2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在2012年3至9月担任值班员期间,完成责任目标,奖14分;在2013年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良好,共奖6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柳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母亲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加上心里上的压力,旧病复发,多处医治都无从好转,目前连生活都不能自理,而面对昂贵的医药费,父亲只能到处找亲戚朋友借钱。该犯入狱后,妻子跟他离婚后远走他乡,留下一个年幼的女儿,现在又到了入学年龄,年迈的父亲只能打零工来维持日常的基本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柳宇虽犯抢劫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宇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义,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八罗家村。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5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义,家中现有父亲罗中主,57岁,农民。家住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八罗家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罗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义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5分。如:2013年1、2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奖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义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罗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罗义家庭经济困难,家中父亲靠务农维持生活,再无任何经济来源,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罗义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生华,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润雅乡五官村树启科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生华,家中现有父亲彭家春,48岁,农民,家住湖南省永顺县润雅乡五官村树启科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彭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合记大功1次 ,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生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生华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2.5分。如:2013年1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生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彭生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彭犯年幼时,父母就离异,全靠父亲种地来维持家里的生计,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彭生华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生华减去有期徒刑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祥,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系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龙山县红岩溪镇打溪村8组,2009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引诱幼女卖淫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龙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于2011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祥家现有父亲彭吉文,44岁,农民,母亲沈水花,4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龙山县红岩溪镇打溪村八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彭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主要是自己不学法、不守法加上好逸恶劳所致,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坏影响,给受害者带来了损失,也给亲人朋友以及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祥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分。如:2013年1、2、3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祥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度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2年4季度、2013年2、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时,未出事故共奖6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彭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祥虽犯强奸、引诱幼女卖淫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智军,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韶峰集团工人村42栋2号201室,无业。1999年12月因犯赌博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13日以(2009)湘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以(2009)潭中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智军、赵莉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智军、赵莉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彭智军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07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智军,系三无人员。
罪犯彭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7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0.7,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智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自我反省,特别是在监狱管教的教育挽救下,在思想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都是很大的,同时也给自己、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公平的,我诚心诚意地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始终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智军,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7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智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1年3、4季度、2012年2、3、4季度、2013年2季度担任危险分子夹控中,实现“四无”共奖12分;2011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2年4季度、2013年1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实现“四无”共奖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智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彭犯家庭经济困难,并且自服刑以来,家中就无人来接见过,生活用品都是靠自己的低薪来购买,实在无能力缴纳剩余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彭智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智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佘七雄,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中洲乡南套村1组。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10月19日以(2006)岳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以(2006)岳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日止。2006年12月7日投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佘七雄,家中现有母亲廖爱元,82岁,农民;哥哥佘方雄,5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中洲乡南套村1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佘七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佘七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我的无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国家给社会和自己带来了危害,所以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罪犯佘七雄自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佘七雄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佘七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佘七雄虽犯抢劫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佘七雄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3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谭建峰,又名彭开云,小名“跛哥、八哥”,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谷村221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5月5日以(2008)湘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7日止,于2008年6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谭建峰现有家庭成员母亲常春兰,83岁,农民;儿子彭辉,15岁,学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谷村221号。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困难。
罪犯谭建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在2012年3季度至2013年2季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周期中定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谭建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谭建峰自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2分。如:2012年2季度、2013年1季度劳动竞赛表现突出,共奖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谭建峰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2季度危险分子夹控中,实现“四无”共奖4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谭建峰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谭建峰患双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双足跗骨,跖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经岳阳监狱医院鉴定,系病残犯;罪犯谭建峰入狱后,家中只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和一个未成年需要照顾的小孩,但该犯曾多次与亲人联系,都杳无音讯,现在在监狱服刑的生活用品都是靠干警予以帮助和照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谭建峰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有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汤引,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月形村新村组。无前科。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雨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于2013年1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汤引现有家庭成员父亲汤建军,45岁,农民;母亲欧阳小伟,4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月形村新村组。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汤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7.5分,折合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汤引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汤引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7.5分。如:2013年4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汤引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3年1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奖1.5分;2013年3、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该监舍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并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汤引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入狱后,其母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旧病复发,卧病在床,经多方借款医治都无从好转,而父亲也身体多病,长期吃药,为了生活也只能咬紧牙关,四处打些零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汤引虽犯抢夺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引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唐西林,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桑植县廖家村镇苗寨村。2005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桑法刑重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因罪犯唐西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 张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唐西林家现有父亲唐超典,82岁,农民;妻子祁冬花,39岁,农民;儿子唐剑辉,14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桑植县廖家村镇苗寨村,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唐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唐西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唐西林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0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12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唐西林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11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5.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唐西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唐犯家中妻子劳动能力不强,家住农村,靠种田为生,小孩又没成年,父亲年迈重病多年,一直靠民政部门救济才能维持生活,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唐西林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西林减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